孩子抚养权争夺,为什么?

时间:2009-03-01 08:30:48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孩子抚养权争夺,为什么?

-----律师侃离婚之二十六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除了极少数当事人为了推卸责任拒绝扶养孩子外,绝大多数当事人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争论不休,有的时候,甚至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为什么双方都希望自己抚养孩子呢?张志胜律师给出下述观点,供正在争论中或即将陷入纷争的人参考。

一、深厚的母爱或父爱迫使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

这是争夺孩子抚养权最常见的也是最根本的原因。为了取得孩子抚养权,双方甚至不惜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双方谁也放心不下将孩子给对方抚养。

二、抚养权常常意味着与孩子共同居住权

除了双方约定孩子轮流居住的情形外,抚养权意味着与孩子共同居住权。那么,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可以与孩子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

三、抚养权包含了第一监护权的内容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时取得了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单独做出的决定;同时,代孩子行使财产所有权。

四、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虽然也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不用担心对方滥用自己的“抚养费”;相反,对方有此忧虑。

五、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控制”对方探望权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往往是抚养权人完全制约住对方,可以随意制造困难阻止探望。

六、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般而言,法官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处境和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虽然,这种照顾可能是给孩子份额,但是,在实体上,抚养孩子的一方多分得了部分财产。

七、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培养出更加深厚的母爱或父爱

长期居住在一起,耳濡目染,自然,感情会更加深厚;相反,不共同居住或生活的一方,与孩子的感情会日趋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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