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1 11:53:47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探望权如何实现?
----律师侃离婚之二十八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婚姻法专列一条(第38条)规制探望权及其行使问题,足见该问题的重要性。现实中,这个问题确实容易引发离婚后双方的冲突。下面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些许建议,供参考。
一、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拥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这种权利不能被剥夺;更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剥夺。这种权利不仅是父母一方的权利,还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仅凭双方的意志剥夺孩子可能享有的父爱或母爱是不合理的。
二、协助探望是法定义务
很多当事人由于离婚时关系僵化,由此怀恨在心,在日后的探望权行使中,故意给对方制造麻烦。这是对抚养权错误理解后的结果。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对方可以针对探望权提出诉讼。
三、探望权行使方式
多数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是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针对此问题,法官依然首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官自行裁量,确定探望方式。
四、探望时间、地点的确定
探望时间地点可以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双方确定在周某或节假日探望,女方一般选择在自己家里让对方探望。有时候,也选择在孩子学校探望。需要注意的一点,要明确探望后送回孩子的时间点。
五、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可以中止,但是,中止只能由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不得自行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依据是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孩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探望权。
六、针对探望权的诉讼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过程中,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恢复探望权;未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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