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9 10:08:32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债务
2006年3月10日,北京市某装修公司承接某酒店装修工程,造价300万元,工期70天。施工完毕装修公司退场后,酒店发现卫生间渗水问题严重,遂请装修公司维修,多次维修后,问题仍未得以解决。协商无果,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装修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该部分工程款);装修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酒店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万元并支付滞纳金。法院审理后判令装修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但是就装修公司反诉150万元的诉讼请求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酒店注销。随后,一审法院以诉讼主体消亡为由裁定终结诉讼。装修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认为,企业注销应当经过正当的清算程序;没有清算主体的,上级主管机构或在工商登记处登记的义务承接结构承担还债义务。故判决:撤销原审裁定;酒店的主观机构支付工程款150万元。
企业注销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明确权利义务承继人
企业注销是企业作为法人资格消亡的途径之一。一般需经过股东会决议、提出申请、公告、清算确定承继人、工商登记注销等步骤。未经法定程序注销,并不能最终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债权人可以追索主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应当确定被注销企业的权利义务承继人。
本诉与反诉相对独立,但不能被随意割裂
本诉,顾名思义,原告起诉被告之诉;反诉,在本诉的基础上,被告特有的一项权利,即,被告基于本诉向原告主张反请求的诉讼,目的在抵消本诉原告的请求。本诉与反诉在法律程序上独立,在主张请求方面相对。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同时处理本诉与反诉,判决结果也体现在同一判决书中;但是,并非必须如此,本诉终结后,可以继续审理反诉,从而用一个独立的判决了结反诉事宜。
针对已经注销的单位,如何追索债权
首先,得查询工商登记记录,找到该单位的主管机构或者权利义务接受人,如果记载明确则可以据此直接起诉该承继人。如果未能查找到相关承继人,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起诉该单位原股东,以滥用股东权为由,起诉相关股东。亦即,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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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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