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证人证言的采信与默认自认原则

时间:2009-04-09 21:26:27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债务

复印件、证人证言的采信与默认自认原则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法院审理案件时,有这样几种特殊证据的采信比较特殊,在此做进一步阐释。它们是复印件采信、证人证言的采信以及默认自认证据原则。复印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需要分有无利害关系区别对待;默认自认一般需要在法官释明之后,对方当事人未置可否时适用。

复印件证据的采信

如果当事人提供复制件,那么,需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无法或者没有与原件核对,那么,复制件只能在下面两种情形下独立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当事人认可;其他证据佐证复制件并且具有高度盖然性。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采信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当然具有证明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被法院采信。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所作出的利于与证人有利益关系一方的证言不可独立采信;相反,所作出的不利于与证人有冲突一方的证言不宜单独采信。

默认自认原则的适用

默认自认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经过法官充分释明,对对方陈述仍然不置可否,则推定陈述真实。适用该原则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法官充分释明;对方当事人不置可否。

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比较

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推翻对方证据时,法官应当根据经验法则和基本常理来进行比较推敲,针砭是非。这就要求法官能够正确运用系统全面的分析能力和经验积累来判断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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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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