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11 21:43:44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录像制品、推荐性国家标准及曲线走势图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录像制品并非电视、电影、录像作品,单是这一点,就非常拗口,以致很多混淆不清;推荐性国家标准是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而言的,在著作权保护力度上不一样;曲线走势图可以由不同的制作者绘制出类似的图形,但是,绝不是说曲线走势图就可以抄袭。
电影作品及其复制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
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来称为电视、电影、录像作品统一界定为电影作品及类似方法摄制作品。但是,这类作品并不包含录像制品,录像制品是指除电影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电影作品权益属于著作权,录像制品权益属著作邻接权。对电影作品的非法录制、发行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著作权人授权其他人复制发行作品,未经授权的人非法复制或者发行该作品,侵犯的是被授权人的复制发行权而不是制作者权。被授权人以作品本身主张权利不会得到支持,但是,以授权合约主张权利是可行的。
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保护
国家机关颁发的国家标准自然不存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国家机关委托研究机构制定并代为颁发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形。此时,问题就出现了:此类文件制定者是否享有其制定文件的著作权?分情况讨论,如果制定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那么,该类标准本身就具有法规意义,其制作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为公众知悉,利于国家行使相关权力,因而,不存在著作权保护问题;如果该类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那么,它不具有法规层面的强制意义,而且,某些标准中凝结者制作者的脑力劳动,此时,该标准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曲线走势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描述经济走势或者其他变量趋势时,我们经常用曲线图来描绘,从而达到简明直观的效果。由于事务发展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描述同一事务发展趋势的曲线图,会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而不论制作者是否为同一人。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习惯了抄袭他人制作的曲线图,以为不会触及侵犯著作权底线。实则不然:不同的制作者在选定曲线起点时是不一样的,因而,曲线的大体形状可以相同,但是起点不一定同一;曲线选择的坐标刻度不会完全相同,巧合的可能性比较小;另外,用以呈现曲线的背景颜色和搭配应当有所区别。基于上述方面,曲线图也是各具特色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切忌胡乱抄袭。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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