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制度的实际缺失

时间:2009-04-26 09:57:39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治安拘留制度的实际缺失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治安拘留制度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长期存在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这项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活秩序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该制度本身确实存在一定缺陷,加之执法者在运用过程中的欠谨慎等特点,治安拘留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隐患。

法律条文对治安拘留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法律适用的随意性加大

有关治安拘留处罚措施的规定,法律条文中存在着一些“可以”处以拘留几日这样的情形,也存在着“处以两百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以10日以下拘留”这样的规定。显然,这类规定给执法人员留下巨大的空间: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执法者可以选择罚款,也可以选择拘留。但是,罚款到拘留之间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人身强制实际上比任何一种罚款都严厉、残酷许多,这是常理;可是,某些极端的情况下,有违法者确实宁可被拘留,也不交罚款甚至交不起罚款。因此,针对同一个行为处罚,执法人员具有如此巨大的选择空间是不合适的。

法规或规章对拘留处罚适用范围和细则等规定缺位

作为一部法律,我们不能强求其面面俱到,很多细节需要法规或规章来完善、细化。作为一项非常重要同时非常严酷的行政处罚措施,现有法规或规章却没有对拘留措施适用范围及细则做具体的、系统的规定;甚至,并没有专门针对可以选择适用拘留的情况做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缺陷。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家,一定是非常关注人身自由的。那么,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一定是非常详尽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不尊重人身自由,那么,公民就丧失了起码的权利及享受权利的基础。

拘留处罚决定人员素质令人担忧

治安拘留,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现实中,通常由辖区派出所民警传唤、询问、调查并作出呈报,由公安局法制科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拘留。这个过程中,办案民警起到决定性作用----几乎只要呈报,就会获批。可是,民警不是法官,对法律认知和理解不深入,往往作出错误的判断;同时,很多民警意气用事,将公民的申辩视为触其龙颜的“不规矩”行为,从而给予拘留处罚呈报;尤其是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违法者一旦申辩,办案民警首先想到的是适用最为严厉的处罚:治安拘留不可避免。

对拘留的抗辩制度非常空洞、苍白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违法者接到拘留决定之时,公安机关一般直接将其送往拘留所,显然,本人在拘留期间不可能完成复议申请或诉讼立案;同时,现实中,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家属探望权基本上不可能实现,那么,家属代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对于行政处罚,相对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并不中止执行,即,即便是提出了申请,拘留还得继续;最后,拘留一般在15日以内,被处罚人还没有来得及提出申请,拘留执行已经完毕,可是,执行之后往往无法回复原状。所以,对被拘留人员来说,法律所设定的抗辩制度非常空洞、苍白。

拘留措施往往是穷人头上的一把枷锁

根据作者的实地考察,被处以治安拘留或其他拘留处罚的人员,如果拥有足够的社会关系,一般不会被全部执行,甚至,有的被拘留人员一进去就被放出来。提前释放的理由非常多:劳动积极、学习积极、改造积极、保外就医等,潜藏其中的只有一条:金钱。穷人们根本拿不出钱来赎自己,因而,呆在拘留所备受煎熬就成为唯一的选择。另外,穷人在拘留所里吃不饱、穿不暖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拘留所条件艰苦、管理混乱

一日三餐,餐餐清汤,偶尔有窝窝头、馒头等等;如果被拘留人员不花钱购买,拘留所不提供任何床上用品,即,光着身子睡木板是必然选择;拘留所销售的货物价格奇高,一根火腿肠10元之天价令人汗颜;管教人员随意批评惩罚被管教人员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坐板、罚站、值班等等,花样百出。如果被处罚人员与管教关系密切,那么,管教人员为其提供抽烟的场所并非难事。拘留制度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形式,那么,管教人员或拘留所擅自制定所谓的“一日生活制度”将严重的体罚措施纳入其中,显然是不合法的。

行政拘留不能保释

诚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允许家属保释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人员;实际中,拘留所通常情况下不允许保释,这中现状造成了被拘留人员只能首先被动接受处罚的局面,而不论该处罚是否合法。显然,对于无法回复的处罚措施,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或许,有人认为这是行政效率所必须的,但是,我强调一点:效率绝对不能取代基本正义。

拘留所医疗制度令人担忧

入所之前的体检形同虚设,入所后的医疗救助根本无法很好的实施。如所前,医师一般通过询问的方式了解被拘留人员的健康状况,被拘留人员因为恐惧根本不敢如实禀报自己严重疾患的实情;如果某一个被拘留人员患有严重传染疾病,那么,同室人员灾难一定会来临。入所后,医师一般会拿着一些“日常药”询问是否需要就医,这种方式对于重大疾病患者而言,无济于事;除非被拘留人员有足够的“人脉”能得到“保外就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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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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