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与作者身份确定

时间:2009-05-19 11:46:58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实用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与作者身份确定

(北京律师,张志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作出界定,也没有专门进行保护的条款。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明确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自完成之日起25年。同时,有关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身份确定仍然是著作权领域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重点阐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4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二十五年。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明确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自完成之日起25年,完成了对公约的衔接。在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与该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并行不悖。

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实用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指南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是:用于小饰物、珠宝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制作者的艺术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中的定义: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

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艺术性和实用性四个特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实用艺术作品区别于非作品的特征;艺术性和实用性是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征。独创性要求作者自己构思或设计,与已有作品有显著区别;可复制性一般指可被重复制作;实用性要求作品具有使用价值;艺术性要求作品具有欣赏、审美功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为判定标准,接触是指行为人之前已经接触了被侵权的作品,通常以时间先后来推定;实质性相似判断以两者之间主题结构、基本内容等方面的比较结果为依据,如果系独创部分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无疑。如果侵权行为系受委托进行的,则,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承担责任;反之,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

著作权人身份的确定

确定著作权人身份,尤其是确定作者身份,是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前提工作。一般而言,在作品上署名的个人或组织,系作者,即著作权人;如果没有署名,则可以依据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关机构认证或取得著作权的合同来确定著作权人,其中,认定机构需版权管理部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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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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