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与雇佣(劳务)关系伤害补偿

时间:2009-07-03 10:03:06    文章分类:劳资纠纷

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与雇佣(劳务)关系伤害补偿

(北京律师,张志胜)

对于具备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要件的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的主体及程序均不存在太多争议;相对而言,事业单位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的机构及程序会存在争议或者模糊之处。总体而言,该类劳动者,负责其工伤认定的机构仍然是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但是,这种分工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处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有雇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补偿。

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认定

1、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更进一步明确了该问题。但是,针对工伤认定问题,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与之最为接近的是劳动法及该意见均规定了事业单位职工的保险待遇问题。

2、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对象的单一性

2003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该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办法参照该条例另行规定。显然,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直接被用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事宜。但是,这并非排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职责。

3、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编制职责明确规定其工伤认定的职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负责本市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公)伤保险工作;拟定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劳动者伤害补偿问题

1、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工伤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因而,工伤认定失去基础。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具备下列特性是劳务关系所不具有的:相对稳定性、劳动者成员属性、定期支付报酬、统一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合同关系,两者所遵守的法律不同:前者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后者为合同法。

2、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伤害不认定工伤,由雇主适当补偿

雇佣关系是指双方约定有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比如,家庭保姆、钟点工、退休人员再就业、无资格单位雇工等。雇佣关系是一般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由于合同双方存在对价给付义务,此外并无其他义务,所以,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雇用人没有支付受雇人身体伤害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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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北京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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