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北京律师,张志胜)

时间:2009-07-15 09:49:3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北京律师,张志胜)

 

通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讨回债权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后,勒索的财物远远高于债务本身时,是定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张志胜律师针对此问题进一步分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实现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讨回债权的行为。

从主观故意角度出发,绑架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索财型”犯罪;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债务实现债权为目的,系“索债型”犯罪。绑架罪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二者在客观表现上也有不同,绑架罪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犯罪,非法拘禁罪不诉诸该类暴力,而实施拘禁。犯罪起因方面,二罪有着显著的区别,绑架罪被害人并无过错,往往因为自己富有招致;非法拘禁罪一般是被害人存在债务。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出发,绑架罪一般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相对较小。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定性原则

首先,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出发,如果证据显示并不存在债务关系,而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勒索钱财,则定绑架罪;如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被害人不予认可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对债权债务的陈述不一致又缺乏相应证据,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系基于错误认识在追索债务的认识下实施犯罪行为,则定非法拘禁罪。

其次,从追索数额和债务数额相比较的角度出发,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甚至略大于后者,则,定非法拘禁罪。反之,如果前者远远大于后者,其他情节显示构成绑架时,定绑架罪。如果前者远远大于后者,但是,行为人是为了弥补讨债费用则依然定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向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非法拘禁行为人实施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注意,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等,如果只是一般侵害,则作为非法拘禁的量刑情节考虑。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北京刑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13520840484;

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

QQ:772376065,

MSN:zzschx@hotmail.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志胜律师 > 张志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