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6 10:32:18 文章分类:合同债务
中国认可、执行香港、台湾及外国判决等文书的问题(北京律师,张志胜)
中国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法院之间的协调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截至目前,主要依靠双边或多边条约来解决部分难题。总体而言,各国(地区)之间司法文书的委托送达已经达成较为普遍的共识;但是,有关认可、执行他国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法律文书的问题一直没有得以解决,原因很多,也很复杂,甚至,有些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中国大陆与澳门之间可以相互承认并执行民商事判决
中国大陆与澳门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判决包括:在内地是指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是指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认可和执行的法院分别为: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澳门为中级法院。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有下列情况时,裁定不予认可:专属管辖、同时诉讼、冲突判决、程序违法、文书效力待定、损害社会公益。
中国大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
大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针对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认可的申请等事宜。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申请大陆法院认可台湾法院判决,也可以选择在大陆法院直接起诉。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认可:效力待定、程序违法、专属管辖、仲裁管辖、已有生效判决、违背社会公益。
中国大陆与相关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内地中级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事宜。申请人需提交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和仲裁协议三份文件。有下列情形者可不予执行:仲裁协议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约定准据法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地法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被申请人未能陈述意见、超过仲裁范围、仲裁庭组成及程序违法、尚未产生约束力、违背社会公益。
中国与其他国家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中国作出了互惠保留声明、商事保留声明,则,中国只对缔约国内产生的裁决承认并执行,同时,仅对契约性及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公约。在我国,受理该类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及海事、铁路法院。
涉外送达问题
国内向国外送达: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被送达国制定的中央机关,再依其国内送达程序送达。
国外向国内送达:驻华使馆等主管当局直接送交司法部,司法部转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法院送达。
承认与执行他国裁判文书的难题
1、司法主权障碍,除非国家之间有条约约束,否则,各国均拒绝承认外国法院裁判,但这并不排斥对等原则。
2、各国法律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在某国有效的判决,到了他国很可能引发伦理等各方面的激烈冲突,此为张志胜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3、各国维护自己经济、政治秩序稳定的诉求,一国的法律是植根其国内经济基础和政治建筑的,他国裁判很难顾及诸如此类的问题。
4、特定利益保护问题,国与国之间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因而,不加区分的承认他国裁判不符合利益博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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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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