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赠与:恋人之间给付的糊涂账(北京律师,张志胜)

时间:2009-08-15 08:56:07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彩礼、赠与:恋人之间给付的糊涂账(北京律师,张志胜)

 

恋爱是个古老的话题,恋人之间赠与财物由来已久;可是,当爱情远去,热情不再时,相互之间给付财物这笔糊涂账会难住很多人。为此,大打出手者有之,对簿公堂者有之,当然也有为了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者。相对而言,金钱给付与返还比较容易解决,价值不大的物品返还也不是太大的问题,可是,一旦涉及房产分割,问题会变得异常艰难。甚至可以说,恋人之间共有房屋分割已经成为司法界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

恋人之间给付行为的定性

恋人之间给付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这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最终认定是彩礼、赠与还是不当得利。首先,认定给付行为性质时应当考察行为人主观意愿,如果行为人明确表示该给付是赠与或者借款,则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其次,如果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则,根据财物的不同而不同:恋爱期间给付钻戒、首饰等物品,一般认定为赠与;日常消费也应当认定为赠与;甚至,小额资金的给付也可以认定为赠与。但是,大额资金给付,在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时,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需要根据给付时间、当地习俗来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恋人之间彩礼及不当得利的返还

如果恋人之间的给付属于彩礼,则通常情况下不予返还,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便离婚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离婚的。如果恋人之间的给付属于不当得利,则,获得财物的乙方应当返还财物。注意,返还不当得利,包括返还本金和孳息,显然,在恋人给付行为中,要求对方返还孳息不合情理。而在返还彩礼时,则无需考虑孳息的问题。

对婚托、骗婚行为的惩罚问题

本课题除了涉及正常的恋人之间给付行为定性等问题外,还应当涉及混托儿、骗婚等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等问题。没有争议的是,婚托、骗婚行为均系欺诈行为,轻则受到民事制裁,重则受到刑事处罚。婚托骗取他人财物,返还原物及孳息是没有争议的,至于应当受到何种制裁,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张志胜律师认为,针对骗婚行为,只要能够认定婚托及中介机构诈骗的故意,不论其数额多少,均可以处以刑责。这不仅是对中华民族善良风俗的保护,更是对公众尤其是急于结婚的青年男女之自尊心的尊重。

恋人之间共有房屋分割问题

针对该问题,本人曾经专门撰写过一篇文章,研究共有房屋分割问题。其中比较全面的涉及了该问题的本质。在此,强调一点:恋人之间购房,最好不要以共有的方式进行,如果有必要,可以由一方购买,若必须对方出资时,出具并保存好凭证,但是,这并不是最理想状况。恋人最终没有成为夫妻时,这个共有房屋判决共住的可能性极大。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南方周刊、标准生活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

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

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志胜律师 > 张志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