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16 09:55:36 文章分类:房产土地
业主可以拒签物业管理合同:开发商交房义务(北京律师,张志胜)
一直以来,购房者收房时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开发商要求业主与其指定的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如果业主拒绝则开发商不交房;而实际上,该物业公司很可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关联企业、兄弟企业。业主很多时候选择屈从,从法律上讲,这种屈从完全没有必要:开发商无权强迫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选择屈从就等于选择了日后忍辱负重----被指定的物业公司,其服务质量一定会大打折扣的。
购房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
从合同主体上将,购房合同主体是开发商与购房人,物业管理合同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二者之间的区别显而易见;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角度出发,购房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开发商交付商品房,购房人支付房款,而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义务是物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从交互关系上讲,购房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并不交叉,开发商无权以物业管理合同义务主张购房合同的抗辩权。
交房义务与收房义务的实际履行
开发商除了按期保质交房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与房产相关的文件材料,如必要的证件等,如果逾期交房,则应当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购房人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质量不符合要求,则承担维修甚至退房的责任。购房人收房义务表现在配合开发商完成房屋的交接,不得无理拒绝收房,但是,当出现证照不全或者严重的质量问题是,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
收房过程中的取证工作
开发商一般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指定期间收房,当购房人到达收房现场后,开发商罗列诸多理由委婉的拒绝交房,或者附加很多义务要求业主买单。此时,没有经验的业主手足无措,其实,解决的方式比较简单:如果发现开发商不诚信的,可以选择通过公证的方式履行收房手续。不过,公证处人员有时候会“摆谱”,忍一忍,多花点时间,请求陪同。
开发商附加额外义务的防治
开发商在交接房屋时,通常会要求购房人缴纳公共维修基金、防盗系统费、管道煤气开通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宽带上网费,甚至还包括3个月的物业费、水电周转金、装修保证金、淤泥清运费等。这些费用几乎没有一项是合理收费,理由是:开发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交付购房人能够正常使用的房屋,而上述费用中淤泥清运费、防盗系统费、管道开通费等显然是讹诈;另外,张志胜律师认为,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应当有业主交给后期物业公司,而不是前期物业公司,因而,开发商“代收”实际上是让业主无法排除前期物业继续服务,类似于强迫交易。
前期物业管理不能取代业主委员会的选择
前期物业管理实际上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业主入住或者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在没有取得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撤离,不能强迫业主继续聘用。即便是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限未到,只要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协议自动终止。因此,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完全是自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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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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