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新房换旧房:村民自治与诉讼(北京律师,张志胜)

时间:2009-08-18 10:52:09    文章分类:房产土地

旧村改造新房换旧房:村民自治与诉讼(北京律师,张志胜)

 

旧村改造过程中,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协议,约定新房换旧房及一系列交易条件。该种约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可诉范围?与村民自治是何种关系?

村民自治

简言之,村民自治就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本村的事务无需他方干预,包括人民法院,也不得干预村民自治。但是,村民自治具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所有涉及本村的事务均可自治。凡涉本村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者,均属自治,比如,旧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村委会选举等。

涉村事务的可诉性

除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其他事务,尽管与本村或其他村事务有关,但是,并不排除诉讼。如,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争议、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补偿协议等,具有协议性质的事务,具备意思自治的特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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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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