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18 10:36:28 文章分类:合同债务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特征
1、 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2、 履行是一个行为过程
3、 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定义
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他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总的和基本的行为准 则,是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是否符合要求的基本判断标准。
(二)全面履行原则
1、 定义
又称为正确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 具体内容
2、 具体内容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
3)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或报酬履行
4)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 5)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注:合同法关于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允许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成通过合同解释填补漏洞或使歧义条款含义明确——仍不能解决则参照交易惯例——上述途径都不行,则参照本法62条规定推定
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依照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允许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成通过合同解释填补漏洞或使歧义条款含义明确——仍不能解决则参照交易惯例——上述途径都不行,则参照本法62条规定推定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1、 定义
1、 定义 是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的,更方便的履行合同。2、 内容
2、 内容 1)及时通知义务将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及时相互通知。
将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及时相互通知。 2)相互协助的义务a、 当事人在履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接受给付
a、 当事人在履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接受给付 b、 债务人履行债务,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提供方便c、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c、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防止损失扩大 d、 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e、 在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应当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e、 在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应当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3)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漏。
(四)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漏。(四)经济合理履行原则
(四)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一)同时履行抗辨权
(一)同时履行抗辨权 1、定义又称不履行抗辨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又称不履行抗辨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待债务,即双方债务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有对价性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待债务,即双方债务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且债务有对价性 2)行使抗辨权的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当事人只有在无法定或约定的先行给付义务时,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3)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
3)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 4)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3、 程序
3、 程序 1)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不得主动为之2)举证:证明自己先履行或证明被告负有先履行之义务
2)举证:证明自己先履行或证明被告负有先履行之义务 4、 效力1)同时履行抗辨权是一种延缓抗辨权,行使后,他方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可以暂时拒绝承担债务的履行
1)同时履行抗辨权是一种延缓抗辨权,行使后,他方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时,可以暂时拒绝承担债务的履行 2)对方请求权并没有消灭3)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辨权消灭,当事人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3)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同时履行抗辨权消灭,当事人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二)不安履行抗辨权1、定义
1、定义 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才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历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目的:避免情况变化,导致应先履行的一方遭受迫害
目的:避免情况变化,导致应先履行的一方遭受迫害 2、构成要件1) 当事人一方有先为给付义务
1) 当事人一方有先为给付义务 2) 他方于订约后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 丧失商业信誉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 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5、 行使不安抗辨权的程序
3) 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5、 行使不安抗辨权的程序
5、 行使不安抗辨权的程序1) 当事人提出主张
2) 举证:证明对方有法定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的确切证据3) 不安抗辨权成立的,应通知对方
3) 不安抗辨权成立的,应通知对方6、 法律效果
1)行使不安抗辨权只产生终止履行的效力,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
2)履行义务并没有消灭 3)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否则违约;未恢复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可解除合同(三)先履行抗辨权
(三)先履行抗辨权 1、定义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适用条件1) 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1) 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一般由合同约定)3)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 效力1)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1)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2)先履行方迟延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履行方迟延的,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五、合同的保全
五、合同的保全 (一)定义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二)特征1、合同的保全时债的效力的扩张
1、合同的保全时债的效力的扩张 2、合同保全的主要途径主要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3、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运作,以实现债权
3、合同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安全运作,以实现债权 4、 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三)代位权
(三)代位权 1、定义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 2、特征1)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非代理权)
1)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非代理权) 2)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不论当事人有无约定3)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 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3、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3、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2)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债务的必要
2)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债务的必要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注意问题
4、注意问题 1) 代位行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 a、 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 如:扶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约定权b、 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 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 禁止让与的权利 如:救济金请求权d、 禁止扣押的权利 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d、 禁止扣押的权利 如:维持生存所需的劳动收入请求权 e、 权利的某项权能 如:债务人未出租房屋,债权人不得代位出租2)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2)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代位行使之债务人权利所获的价值,应与所需保权的价值相当。超出范围的,应分割行使。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a、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b、 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清偿,所获财产应归债务人
b、 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清偿,所获财产应归债务人 c、 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而受尝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 a、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b、 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b、 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未尽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决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决 (四)撤销权1、定义
1、定义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得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期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2、构成要件
2、构成要件 1) 客观要件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b、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c、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c、债务人的行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 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
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 a、 无偿行为:只要满足有害于债权的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不必由主观要件之存在b、 有偿行为:除客观要件外,还必须满足债权人与第三人均为恶意的主观要件
b、 有偿行为:除客观要件外,还必须满足债权人与第三人均为恶意的主观要件 3、注意问题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行为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行为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2)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3) 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规定
3) 关于撤销权行使除斥期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