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1-18 12:46:03 文章分类:公司事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销售的信用风险管理,规避赊销风险,使信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风险管理是指对信用客户的资信调查、资信评估、赊销的执行与控制、超信用额度的管理、考核评价等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信用客户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信用额度,对公司销量、资金、效益起长期或重要支撑作用的合作伙伴。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物流总公司及下属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水泥板块的销售业务,其它非水泥板块的公司授信适用于冀水集团[2004]26号文件,冀水集团[2004]26号文件水泥板块信用管理业务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股份公司“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即应收账款及清欠工作领导委员会)、股份公司审计部、各单位“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是公司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股份公司“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信用风险管理方针、政策、制度;2、批准股份及各单位《年度销售客户信用总额及分解计划》;3、审定公司例外授信事项;4、审定赊销业务中其它重大不确定事项。
第六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是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年初各单位信用总额,编制公司整体信用政策,汇编公司的《年度销售客户信用总额及分解计划》,报股份公司“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各单位填报年初授信计划在当年一月底之前上报审计部。
2、审核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1)、华北市场各水泥生产单位:a、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需由物流总公司书面报审计部,同时附客户的资质资料,经“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b、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200至500万元,由物流总公司信用管理部门授信,但资料、报告、合同需到审计部备案。c、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由物流总公司信用管理部门授信,资料、报告、合同留存至物流总公司信用管理部门。(2)、华北市场以外其它水泥生产单位:a、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需由各单位“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书面报审计部。同时附客户的资质资料,经“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b、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100至200万元,由各子公司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授信,但资料、报告、合同需到审计部备案。c、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子公司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授信,资料、报告、合同留存至信用管理部门。
3、制定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4、规范、监督、检查、指导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5、建立并维护主要信用客户的资信档案,对重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
第七条 各单位“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 是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公司《年度销售客户信用总额及分解计划》。
2、核准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及抵押担保形式:(1)、华北市场各水泥生产单位::a、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客户,以书面报审计部,同时附客户的资质资料,经“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b、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200至500万元的进行授信,并将资料、报告、合同报至审计部备案。c、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进行授信,并将资料、报告、合同存档。(2)、华北市场以外其它水泥生产单位:a、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客户,以书面报审计部,同时附客户的资质资料,经“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理。 b、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100至200万元进行授信,资料、报告、合同报审计部备案。c、对单个客户授信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进行授信,并将资料、报告、合同存档。
3、负责本公司信用客户的资信调查、信息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及时跟踪监控客户资信变化,为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提供依据。
4、按照第五章的要求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5、负责及时与信用客户对账,到期及时通知客户付款。
6、应收账款日常管理,指定专人每月上报审计部当年应收款的运作情况及陈旧欠款的回收情况。
第三章 客户资信管理(事前控制)
一 、信息搜集
第八条 信息搜集工作是了解客户,预防商业欺诈、规避经营风险的事前监控防线。从而使信用管理部门能够对客户资信情况做出合理评价,提供评价报告,客户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客户自身提供的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房“五证”等基础资料;
2、销售业务员及市场调研员通过营销业务和市场开发,直接掌握的客户信息;
3、客户资信调研员通过实地勘查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时掌握的客户信息;
4、客户资信管理员通过对客户财务报表的数据分析,确定的客户财务信息;
5、工商、税务、银行、房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企业经营信息记录及信用记录);
6、客户行业间信息;
7、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介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 客户信息搜集方法:是指通过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客户资信调研员在公司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或实地调查中,利用下列方法复查、分析、核实客户资信程度的过程。
1、直接向客户搜集法;
2、业务往来了解法;
3、实地调研勘查法;
4、财务帐目测算法;
5、外界信息分析法。
第十条 客户资信搜集工作:
1、销售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对新客户进行初选,客户提出信用赊销书面申请,销售员负责向客户致《客户公开信》,直接向客户搜集该表内附件资料,作为基础信息,并由销售部门签批后报信用管理部门存档;
2、信用管理部门派客户资信调研员到客户所在地进行实地勘查,填写《客户资信调查报告》,作为客户资信调研的补充信息。
3、销售人员、资信调查人员通过其他渠道如报纸、电台等搜集信息。
二 、客户资信调查
第十一条 客户资信调查分两方面:新客户资信调查和陈欠客户资信核查。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的目的,就是确定对方的主体合法资格,以此决定其是否具有赊销合作的前提,再通过对客户资信和资金情况进行调查,判断客户有无履约能力及违约后的偿还能力。
第十二条 对销售人员提供情况,需要核实资料真伪的,由信用管理部门客户资信调研员到客户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核查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时间为:客户基础资料搜集存档后一周内完成。
第十三条 陈欠客户的资信核查工作,由经办水泥赊销业务的销售人员、信用管理部资信调研员、清欠人员共同完成。1、经办水泥赊销业务的销售业务员对继续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陈欠客户进行动态搜集资信材料。如果原来客户的资信材料不全,要在20日内完成搜集工作,送信用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管理员备档。
1、清欠人员对不再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陈欠客户进行资信核查,核查时间为:接手清欠客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填写《客户资信调查报告》并做出相应结论报告,报信用管理部部门客户档案管理员备档。
三、 客户资信评估与授信 第十四条 授信的基本原则
1、 原则上对客户进行赊销时应获得附件2评估模型中的基本信息,所获得的信息能够使模型得以运用,并不影响其结果的客观性,并按附件2的评分及测算办法进行评估授信。
2、如客户不提供附件评估模型中的基本信息,视为该客户缺乏合作诚意,如销售部门认为确实有合作价值,在模型不能应用的情况下,按冀水集团[2004]2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将信用客户分类授信:
1、搅拌站的授信按附件2.1评估并按信用额度模型计算授信额度。与冀水集团[2004]26号文件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直接客户(大工程、大建筑单位)的授信按附件2.2评估并按信用额度模型计算授信额度。
3、中间商:原则上不赊销,如对该类用户授信,必须提供有实力的公司做担保,同时按附件2.3对客户进行评估并按信用额度模型计算授信额度。同时应符合冀水集团[2004]2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取两者较小的一个。
第十六条 按信用期间授信的客户,信用期间内的授信额度为估计信用期间内的金额,授信金额应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上年度以前有欠款的客户,上年度欠款余额与当年的授信额度之和不能大于对此客户评定的授信额度,且其上年度回款应按在次年的三月底之前还清,否则此客户应停止发货,进入货款催收程序。
第十八条 在原有评定的授信额度基础上,在临时需要增加授信额度时,增加的额度大小参照信用额度模型的额度修正值标准,各单位信用管理部门有权在提交报告后,增加30%的授信额度,超出部分报审计部核准;对于战略合作伙伴,需要增加较大额度时,各单位信用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至审计部,经过“信用风险领导小组”讨论方可办理。超出测算的授信额度的确定,必须额外提供第三方担保方可加大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赊销进行中发现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按评估模型重新对客户进行评定,随时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对中间商、个人、非信用客户、超授信额度之外的客户进行赊销,必须办理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可从中选择)等担保手续子公司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依据信用客户的信息资料评定客户等级,对客户资信等级每年评估一次。
四、授信额度确认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销售部门的销售人员针对赊销客户提出授信额度申请,内容包括赊销客户基本情况、赊销要求及建议,经销售部门签批后报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部门资信调研人员对销售人员提供的资信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销售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并根据第三章第三部分进行测评,转至相关法律部门进行法律事务评审,根据第二章规定逐级汇报审批。
五、担保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中间商、个人、非信用客户、超授信额度之外的客户进行赊销,必须办理抵押、质押、保证、定金(可从中选择)等担保手续
第四章 赊销合同的过程控制及赊销跟踪(事中控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赊销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信用管理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办理赊销发货提单,在办理提单前必须对相关手续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拒绝办理:
1、审核客户名称和结算单位名称是否正确、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手续是否齐全;
2、审核批件的价格是否与地区、品种、包装运输方式和审批权限相符;
3、审核赊销量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4、遇有代签字情况的,应电话联系被代签人,说明情况核实意见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销售合同组织生产、包装和发运,对可能引发合同纠纷的问题必须认真解决。因故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需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对方履约遇到困难时,在我方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各部门应提供便利和帮助,促使合同顺利履行。
第二十六条 销售人员有对客户全程的销售服务和资信监控、协助和督促客户履约付款的责任。资信调查员有责任跟踪核查客户资信情况、督促和检查销售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赊销客户的跟踪监控事项:经营方面、经营者的言行举止、客户办公区的气氛、客户采购方面变化、诉讼记录、倒闭和经营危机征兆。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客户未能履行到期付款承诺的,或接到付款提示书面通知后表示无力履行到期债务的,或有其他迹象表明不能到期支付货款的,销售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发货。
第二十九条 销售业务员务必于约定结算日亲往收款,收不到款的要查清原因并约定下次收款时间,于2日内编写分析报告,报送到相应信用部门。对不能按期付款的原则上停止发货,但特殊情况下按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 欠款清收(事后控制)
一、应收账款的类别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入账;销售部门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及时反映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应收货款的分类,是制定收帐政策的基础,应收货款类别的确定,依据赊销合同的履行程度及付款情况而定。
1、未收款,超过赊销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内的未收回的货款(含在途款,下同)。
2、拖欠款,超过赊销合同约定期限一个月以上的未收回的货款。
3、催收款,超过赊销合同约定期限二个月以上的未收回的货款。
4、准呆帐,超过赊销合同约定期限三个月以上的未收回的货款。
5、呆死帐,超过赊销合同约定期限,经查确认为走、死、逃、亡,无固定资产或即将撤销、破产的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货款。
二 当年应收款各部门及主要人员在清收货款中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和各单位信用管理部门及岗位为具体的清欠工作提供决策和方向指导,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欠款户的清收工作,股份公司审计部和各单位信用管理部门及岗位应及时上报“信用风险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部门是赊销货款清收的第一责任部门,销售部部长是主要责任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销售人员、清欠人员清收货款。
第三十四条 办理赊销合同的销售人员,是其应收货款的直接第一责任人,对其货款的清收负有全过程责任,同时对各类别应收货款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未收款的清收,应及时上门回访客户,催要货款,携带对账单与对方财务部门对帐,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对账单交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存档,并及时向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情况;
2、对拖欠款的清收,应保证每月与客户对帐一次,催要货款,对账单交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欠款户的有关信息情况;
3、对催收款的清收,应配合清欠人员催收货款,索取对方对账单、还款计划,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销售部门领导提供欠款户的有关信息情况;
4、对准呆帐的清收,协助清欠人员将合同(协议)、还款计划等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提供对欠款户依法清欠的相关资料,并向有关部门、销售部门领导及主管销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汇报欠款户被依法清欠的变化情况,配合清欠人员利用法律手段清收欠款。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准确掌握赊销合同的履行程度,赊销额接近授信额度时应进行提示预警,催促销售人员直接催收货款,协助清欠人员清收货款及办理依法清欠案件。
第三十六条 清欠办人员直接参与负责催收款、准呆帐、呆死帐的清收,利用各种合法手段进行最大限度地清收,必要时采取法律程序。
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门业务相关人员负有准确提供货款回收入账的数据并及时向销售部门通报的责任,每月与销售部门有关人员核实应收账款余额,结合销售部门做赊销客户应收账款动态情况分析,做好所有应收账款的帐龄分析,督促销售部加紧催收货款。
三 清收货款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客户的信用类别,将清收货款户分为信用客户、非信用客户两类:(一)、信用客户货款的清收
第三十九条 信用客户发生未收款后,物流总公司及各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于合同规定付款日前提醒销售业务员回访客户,业务员应于二日内对该客户进行回访(电话或登门),并提醒其及时付款。付款日,销售业务员必须上门回访客户,询问付款情况,并将付款情况报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核实回款情况。
第四十条 超过付款日10天,仍未付款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提醒销售业务员再次上门回访客户。业务员上门回访客户时,应携带对账单与对方财务部门对帐,并加盖对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回执交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有拖欠,但仍继续履行合同的,销售业务员应保证每月与客户对帐一次,并将每次对帐后的对账单回执交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存档,销售业务员保留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合同执行完毕,自最后付款日起,满30日仍未付款的,销售人员独立进行清收,及时反馈清收信息。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执行完毕,满60日仍未付款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协助清欠人员、销售人员进行清收,并出具书面的清收情况报告予以存档。
第四十四条 合同执行完毕60日后仍未清回的或客户发生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变故,有可能使货款无法清收的,清欠人员协同销售人员收集有关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交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经信用风险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决定是否按诉讼程序清收。
第四十五条 在任何清收过程中,销售业务员都负有直接清收和协助清收的责任,直至货款全部回收为止。
(二)、 非信用客户货款的清收
第四十六条 对非信用客户货款的清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如满60日仍未清回的客户,及时追究担保责任。
四、抹帐及以物抵债
第四十七条 清欠中凡发生抹帐及以物抵债的,按公司《以物抵债管理办法》执行。
五、 诉讼程序清收货款
第四十八条 诉讼程序清欠货款应当遵循及时、高效、准确适用法律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清欠部门或岗位是执行诉讼程序清收货款的责任部门。
第五十条 清欠部门或岗位对决定依法清欠的用户,应填写《案件诉讼审批表》,并报主管销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一条 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形成欠款的发票、运输单、提货单、对方收货回执、对账单等;
2、准备起诉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3、配合法院做好证据交换、送达起诉状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诉讼案件有两种结案方式:
1、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2、法院依法判决结案。
第五十三条 案件执行终结后,经办人员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将执行回款尽快地从法院转回到公司账户;
2、向财务部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处理财务账目;
3、经办人员应在结案后10日内制作结案报告;
4、经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制作建议书,及时反馈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信用档案管理及查阅
第五十四条 客户信用档案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设专人按公司机密文档进行统一管理,按客户资料的顺序排列存档。
第五十五条 客户资料存档方式:
1、 通过计算机系统录入客户基础资料。
2、客户提供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搜集的信息资料、与本公司签订的产品购货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装订成册,以书面形式存档。
第五十六条 客户信用档案:基础资料、传送资料、信用表格、信用报告。
1、基础资料:应包括企业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房“五证”等;
2、 传送资料:应包括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介通报的信息和工商、税务、银行、房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客户档案库建立后,需要查阅、借出、复印客户档案资料的,应当书面报告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借出、复印客户档案。
第五十八条 客户档案的安全管理
1、客户信用档案必须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指派专人管理;
2、客户信用档案录入微机后必须设置使用权限(密码);
3、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客户档案资料外泄或私自转借给他人。
第七章 附则(公司法律顾问律师网:www.gslszs.com)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股份公司审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