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新标准

时间:2008-01-18 20:20:26    文章分类:损害赔偿

从5月1日开始,我市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照国家标准委员会新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执行。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透露,新的标准对一些技术原则作了调整: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划分1~10十个等级,以“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和心理障碍”为综合判定分级原则。据了解,今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5月1日后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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