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全新的课题

时间:2008-01-20 17:48:30  作者:张志胜  文章分类:律师论坛

第一编 体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章 体育法的历史演变与文化背景

第一节 体育的起源发展与体育法的起源

一、体育的起源与发展

   “体育”不是中华文明的本土物,而是自来品。今天我们所用的“体育”一词源自文,对于这一点,学术界没有多大争议。不过,这只是从词源学意义上去分析了“体育”,而未从实质内容方面去探讨。不过,这知识从词源学意义上去分析了“体育”,而未从实质内容方面去探讨。也就是说,作为形式的“体育”这个词确乎不是中国人固有的东西,而是源自国外,但作为实质内容的“体育”活动,可以说,不仅中华文明本身固有,世界各种文明,各个国家都自始子终拥有,只不过是形式各异。不关是在中华文明内还是在其他文明内,体育活动起源于人类劳动,这是符合马克思注意哲学的论断,更深一层研究,人类为什么不得不劳动呢?为了生存下去。为什么人类从原初开始就有求生的欲望呢?这或许是至今无论是体育学界还是心理学界都无法完全清楚回答的问题。还是在这种疑问的前提下,我建立一种新的体育起源学说。既然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生存,体育活动的目的也是为了生存或生存得更好,为什么学界主流,观点偏偏认为是劳动产生了体育活动,而不是体育活动产生了劳动呢?因为很明显,人类首先拥有的只能是身体本身,而不可能是光有劳动这种身体活动之后再有身体,我们永远无法想象一种由不是人体进行的人类劳动的场景。因为那是不存在的,无论是在客观世界之物质世界还是思维世界。相反,身体活动则可能帮助人类实现从动物体向人体的转变,就象今天,我们通过体育活动增强人自身的体制一样,正是这种通过体育活动的一点一滴的量变的积累,最终达到了质变——产生了人的身体。在人体产生之前的类人猿能进行的攀缘、奔跑、跳跃等活动,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将其视为劳动,并因此而得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的经典论述。其实,这种推论无异于同义语反复,因为首先,劳动不可能由人之外的物体进行,那么,前人类的“猿人”所进行的活动不能称为劳动而存在了。因此,前人类的身体活动只能称为体育活动的雏形,而不是劳动。正因为如此,我们只能说是作为雏形的体育活动创造了人自身,而不是劳动创造了人自身。另外,前人类的“猿人”还谈不上具有思维,他们所进行的身体活动不可能具备为了生产而进行“劳动”这种意识,而恰恰只可能是一种身体本能的冲动,正如其他动物一样,他们的奔走跳跃怎么可能是为了生产呢?相反,动物则可能因为自身的冲动,进行一系列的类似人类的“体育活动”的活动,正是在这意义上,我们才有可能举办了今天各种各样的动物运动会。在这一点上,中外历史上体育活动的产生还没有发生分野。但到了人类开始步入文明社会的时候,体育活动的产生发展开始分野,并最终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体育史。

    在中国,体育活动脱离“身体无意识的冲动”状态而开始成为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是从旧石器时代的早期开始的。根据崔乐泉先生的研究,史前人类的社会生活已经具备了原始的体育形态:第一,从史前人类所用工具看,原始体育中已有相当非富的“体育器材”,主要分为这样六大类,以弓箭、弩、弹弓、戈射为主的远射类器械;以石球、矛与标枪、鱼鳔、鱼叉为主的投掷类器械;以棒、锤、斧、刀、戈、等为主的技击、格斗类器械;以匕首、护臂为主的卫体、护体类器械;以舟为主的水上活动器械;以垂钓、陶响球、石球、陀螺、踢房为主的游戏、娱乐类器械。第二、史前聚落已经孕育了原始的体育活动和体育教育机构,新石器时代原始人类进行宗教活动,庆祝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成为了原始体育活动和体育教育机构设施的雏形,包括两种,一是在聚落的中心以广场的形式设置;一是在聚落的中心或居住生活集中以大房子的形式设置。第三,史前医学蕴涵了原始的医疗保健体育,其中包括预防医学,主要反映在火的应用与饮食的改进,衣着的进步,婚姻形式的严禁,居住方式和环境卫生的改善以及以调谐身体机能为主的运动健身方式,这成为后世完全形式的医疗保健体育方法的滥觞;除预防医学之外,史前人类针灸所用的 、描写行气动作和被褥的陶朔人像及人面鱼纹的陶画等也透露出史前人类医疗保健体育的一些成就。第四,史前乐舞祭祀暗含了原始的体前娱乐,这些原始舞蹈主要包括了劳动舞蹈、反映生殖崇拜的舞蹈、宗教祭祀舞蹈以及战争舞蹈。史前人类的这些身体活动,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体育活动,因为当时的人类还不可能发达到通过体育活动强身健体的地步,充其量,他们也只可能是停留在朦胧的感性认识阶段,作为一种经验而积累,但不可能自发的去进行身体锻炼,因而我们只能称其为体育活动的雏形。其实,随着人类对自身理解的逐步深入,相关经验积累越来越丰富,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体育活动自然就会被清楚的了解为强身健体之法,直到人类把体育活动带进交互社会并把它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方式之前,体育活动还没有或者没完全产生对法律的渴望。这种状态在中国一直延续到了近现代。虽然体育活动在中国从始从终存在着,可作为形式的“体育”这个词,却经历了从“兵操”(引自西方)到“体操”到“体育”的演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方如睡狮猛醒,林则徐等一大批仁人志士力图救国救民于水火之中,高扬“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伟大旗帜,尤其是支力仿效西方之兵法。清政府则于1862年1月8日正式具体实行弈折等人于1861年1月动议的‘会议练兵章程’,至此,中国正式开始了仿效西方“兵操“的历史。直到1896年,清政府驻日公使裕庚把唐宝锷、朱忠光等13人带到日本留学,这些留学生在日本亲身体验了日本的体操课,但是,作为“体操”这个词,则在前一年(1895年)已经在中国出现,即1895年出版的郑观应之《盛世危言·学校上》(14卷本)中:“··· ···”就空地习兵式体操,一律更换戎衣,操演枪、炮、戈、矛等等,跃距曲蛹,击剑相扑,务使劳其筋力,不得有片刻分闲。若女子,则以柔顺为宜,故虽体操,不沿兵式······”① 梁启超先生在1896年之《财务报》(旬刊)连续发表《变法通议》诸篇中,亦提出“办新学,习体操”主张。② 早在1909年。蒋维乔先生就对“体育即尚武”进行批判,可见,“体育”一词必出现于1909年以前,但在作为学校体育之“体育”用的时间上,“体育”首先出自1914年徐一冰先生的《整顿全国学校体育上教育部文》中:“学校体育之误,误以军事当体育》”③ 1920年,国民政府公布《新学制课程标准》,正式将“体操科”改为“体育科”。正是在体育活动的名称从“兵操”到“体育”的演变这个过程中,体育活动对法律(即使在当时还知识政策、文件)的渴求才开始形式并体现出来。新中国成立以后,体育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按时间顺序,新中国体育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10月1日到1952年2月2日,这段时间里,中国体育处于被遗忘的境地中,国家还没有设置专门的体育管理机关。第二阶段,从1952年2月3日到1966年,这个时期,体育在中国蓬勃发展,单单是1952年,体育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一年,产生了两个体育方针,即“发挥咱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建立了两个体育机构,即中华全国体育总会(1952年6月成立)。同年 ,董守义先生和何振梁先生作为国际奥委会委员参加了一系列活动,为日后恢复中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作出了巨大贡献。④ 第三个时期,从1966年到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除了当时被认为的“红色体育”外,其它一切形式的体育已经休眠了。第四个时期,从1978年到1995年,中国体育出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体育想市场经济体制的体育的转轨期,同时孕育可对体育法制的需求。第五个时期,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诞生至今,中国体育处于从人治体育想法治体育转轨,同时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其间所获得的一系列辉煌成就就是举世瞩目的。

    在西方,自“体育”这个词产生以后,主要发展变化的是体育思想,其它方面并没太多改变。第一个影响,希腊城邦制度是现代体育文明的基础。⑤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②③参阅白刚:《中国近代体育史中的兵操,体操与体育》,栽《上海体育报》,1999年第23期增刊。

 ④参阅谭华、王玉立:《共和国体育史上的1952年》,栽《体育文化导刊》2003,3

 ⑤参阅杨 :《希腊城邦制度是现代体育文明的基础》,栽《体育文化导刊》2003,1

    其一,希腊城邦制度所内生的独立、民主、平等、平权、立法等内涵是现代体育文明要代代传承的精神;其二,希腊城邦制度是奥林匹克精神的支柱。这里主要阐述希腊城邦制度对古代和现代奥运会所产生的影响。其一,希腊城邦制度是古代奥运会产生的决定力量。希腊城邦制度的核心成分是自治,民主,法制,平等,这些是竞技体育形成的基础。其二,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共同的文化基础是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产生的辅助因素。希腊城邦的雏形是纵横交错的山脉和河流把本来就不大的希腊本土分割成彼此互不统一的邦部,其濒临大海,为其海外扩张提供条件;其景色怡人,人杰地灵,哲人辈出,为体育文明思想基础;其气候温和,为运动创造良好条件;其土地贫瘠,为海外殖民提供压力。另外,希腊城邦制度的精神在西欧的复苏和发展导致近代体育的萌芽和现代奥运会的产生,首先是西欧三次思想解放运动强烈冲击禁欲主义和“身体罪恶”论的基督教思想,为近代体育的萌芽扫清了障碍;其次是西欧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提高为体育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在西方体育思想史上产生重大一向的第二个时间是文艺复兴运动①。 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其一,在批判禁欲主义中出现“灵肉一致”的观念,禁欲主义所倡扬的“肉体是灵魂的监狱”无疑是开展体育运动的极大精神枷锁和障碍,文艺复兴运动以“灵肉合一”击溃了这把枷锁。其二,人文主义者继承和颂扬古希腊体育,为现代体育发展提供了精神能源。其三,文艺复兴运动主张教育与体育并重。

二、体育法的起源

    体育法的起源,在中国和西方是十分相似但前后相差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言其起源相似,是因为他们都是在体育超越了其作为单个个人强身健体而不具备社会交互性的阶段,从而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对话方式而存在时候,体育才产生了对法律的渴望,体育法才有了产生的可能。在中国,这一个对体育法的孕育阶段相当漫长,几乎从炎黄子孙诞生一直延续到了清末,而在西方,这个过程相对是如此短暂,以至于在古希腊时期,他们便召开了古代奥运会,可以断言,即使古希腊人不将约束其体育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称为体育法,但体育法(雏形)在那时至少在古奥运会上已经确实的发生了作用。这是体育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因为如果人们只是把体育作为个体强身健体的私人活动,而没有进行体育交流,对话,法律的触须是渗透不了体育的,因为法律调整个人打喷嚏、睡觉等这样的行为,无异于荒谬。不过,在极端专制的社会,如果允许法律调整人的思想,比如在中国古代秦朝,宰相李斯正是因此而导演了”焚书坑儒”,我们也不排除政府用法律控制人的单纯个人行为,比如西方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将身体视为灵魂的监狱,他们极端仇视身体运动。那么,这种压榨式的调整所用的规范是不是体育法呢?不是。首先,他们运用那些规范的目标不是发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运动,恰恰相反,他们是要扼杀体育本身。其次,他们所运用的那些规范根本不是专门为体育而来的,而是为了统治的需要,扼杀体育充其量只是一项副产品。最后,他们所用的规范,有些连法都算不上,而仅仅是专制手段,更谈不上体育法。虽然,早在几千年前,就有人倡导“恶法办法”,但是,作为专门的体育法,因为体育自身的中立性、普通性特点,调整它的法只能是非恶法。这种对体育的扼杀规范,在中国是先于体育法几千年而出现的,在西方则是后于体育法许多年而产生的,区别也就在这时间的先后而已。

    在西方,体育法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更确切的说,肇始于第一次奥林匹克运动会,那个时候,各个城邦参加奥运会的一系列规矩,构成了体育法最初的雏形。不过,这还只是现代国际体育法的雏形,至于国内体育法,是不是起始于古希腊各城邦也制定或认可了相应的国内体育法。可以肯定的是,自从现代奥运主义殷实进行系列游说。各国政府将奥运会经费列入计划时起,国内体育法在西方已经成熟了许多,甚至可以说即将“成年”了。但作为体育法的精神,民主、平等、独立、自主等因素自希腊城邦制建立起就已经存在,并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直到今天,各国相继颁布体育法,体育法又进入了一个新的突飞猛进的历史期。

① 参阅曾世华。陈婕:《文艺复兴体育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栽《上海体育学院》

    在中国,真正具有法的意义(尽管最多只能算封建社会的法)体育法首先产生在学校体育领域。正如前文所言,体育法在中国的诞生,是伴随着体育活动走出“自娱自乐”层面向具备社会交往属性的转变而来的,这个过程在西方很短,在中国却几乎经历了整个封建社会。清末的各项教育“法规”里面所包含的体育“法规”可谓是中国近现代体育法的源头。根据樊炳有先生的研究①,清末以后各学制中体育“法规”大致经历了如下脉络式的发展:首先,〈 卯学制〉中的关于体育教育的规定开启了近现代体育法制创制的大门,〈 卯学制〉是清政府1893年拟订并颁布实施的,它是我国第一个教育学制,并一直实行到1911年清朝灭之为主。〈 卯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课程设置场有一定的标准,并对当时体育课的内容,目的作了一些简要的说明。在《学务纲要》中规定了各级各类学堂须设体操科和兵式体操。其中普通体操是从日本传入我国的,其渊源是德国式、瑞典式的,另外附加一些轻器械的操法。这一类体操在当时主要包括:准备法、矫正法、徒手操、哑铃、球竿操、木棍操、火棒操、藤圈操、投豆囊等。清末这个关于学堂章程的颁行,使得近代学校体育制度随之实施,但由于体育教师多由一些兵允来充任,使得体育教学中充满了各类文明的作风。清末“新政”标志着近代学校体育课程在中国第一次列入教育制度之中。关于〈 卯学制〉系统中有关体育的规定,它们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因为〈 卯学制〉算得上一个封建社会的基本法律,所以,其中关于体育的规定因而也属于“基本法律”的条文。其次,〈壬子卯丑学制〉系统对近代学校体育产生了较大影响。

    1912年9月民国政府教育颁布〈壬子学制〉,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学校的几种法令,连同之前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一起,于1913年合并称为《壬子 丑学制》。其中对体育学生按年级高低分别规定,小学教育,要求“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必须之技能为宗旨。”小学学制分为初等小学4年,高等小学3年,初等小学7门课中,有一门是体操课。中学教育的要旨:“在使身体各部平均发育,强健体质,活泼精神兼养成守纪律尚协同之习惯。”中学学制4年,13门课中有一门是体操课。高等师范学校开设普通体操。游戏及兵士体操。大学不开体操课。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壬子 丑学制》系统属于一个行政规章体系,因为它的创制主体是民国政府的教育部。接着,《壬戌学制》系统一度冲击了学校体育制度。辛亥革命以后,在继续军民教育的同时,中华大地上曾一度出现了复古的封建教育思想的泛滥,体现在体育方面,就是当时的“国粹体育”。比如,当时的安福系军阀马良编了一套“中华新武术”,称为“我国之国粹”,受到军阀和“国粹派“的大力支持。在当时提倡武和全国民教育的形势下,客观上不可能不促进武术在学校的发展。当时,美国实用主义思想传入中国,对中国学校体育产生巨大影响,成为中国自然主义体育学派的理论基础,不过,它也存在一些缺陷:过分强调自然、民主与自由,体育教材的目的性不明确,过分贬低体操的价值等。由于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我国的体育制度(由过去抄袭日本转为效仿美国)历经冲击后有了新的凝固——1922年11月1日颁布《壬戌学制》,把“体操科”改为“体育科”,废除兵操,将体育科内容设置为:田径、体操、球类和游戏等。然后,《戌辰学制》。随之公布了一系列关于学校体育的法令:1929年的《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法》;1932年《小学校法》、《职业学校法》;这些法令中对学校体育都有原则规定。这个时期,形式意义上的体育法初具雏形。最后,日伪统治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青少年实行奴化,强迫他们实施体育与军事结合的奴化训练。体育被日帝国主义作为实施“协和文化”的工具,在中国各级学校中强迫推行,同时,颁布了《满洲国学校体练科教授要目》,规定了体育课的授课时数、授课要领和教材内容。其中授课时数规定了国民各类学校,包括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每周体育课的学时;授课要领强调了体练科的宗旨和体练科和教授方针,重点在强调认真传授日本武道技术和武道精神;教材内容十分重视以军事教练中的基本动作和徒手操及器械体操中的单杠、跳箱、

①参阅:樊炳有《中国近代教育制度的变革对学校体育的影响》,栽〈江西社会科学〉2001

垫上运动等为主的,并辅以跑、跳、投掷、超障碍等身体基本训练的教材内容。这五种学制中关于体育的早期规定,可以说构成了形式意义的中国体育法的源头。

  
第二节  体育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现实处境

一、体育法的不同文化背景

    中华上下五千年,孕育了中华文明,也成就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不论今天我们如何的改革开放,如何的赶超西方,但支撑我们民族文化的精神实质并没有被颠覆,虽然有了一些细枝末节的渗透与干预。传统中国儒、墨、道、法四家文化,虽然它们的历史地位不一,历史功用各异,但是它们毕竟共同完成了对中华文化的塑造。由于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战具统治地位的时间最长,对中华民族的影响最深,本书反以儒家文化为代表,讨论体育法的中国文化北京。虽然儒家理论是不是属于狭义的宗教尚存在争论,但是,将儒家理论视为广义的中国宗教是没有问题的。宗教和伦理的中国特性构成了体育法在中国的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使得中国体育法不得不具备“中国特色”。伦理化实质是礼教化,一般礼教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法律中,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既是伦理化的实现(见张中秋著《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75页)。正是从这个基点出发,我们才有必要讨论体育法的文化背景。在中国,法律的伦理化直接决定了体育法同样的伦理化局势。在国家政治领域,西周时期就确立的“礼”的两大原则“尊尊”和“亲亲”,演化为后来的“三纲五常”再演化为“十恶”这些极具儒家色彩的文化因子,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潜在精神力量,这表现在体育法中是一种友好与礼让,但表现在体育活动中,则被当代中国的大多数人异化为掩盖自身缺乏体育本身要求的“狠劲”和“冲动”的一个托词。在家庭/家族与社会领域,儒家文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孝”字上。其中的父权、夫权与族权简直是对人权的一种直接扼杀,更不用说公民的体育权问题。这里还只谈到了中华法律文化对体育法的消极作用,其实,中华民族的这种特有的“宽容”性文化,对体育法也并非一无实处。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西方法律文化中看似固有的民主、平等、自由等法治因子,其实只是一种处于实质内容与表层形式之间的一种较深层次的形式而已;恰恰相反,儒家文化所追求的从人本身去追求公平正义也容忍才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关键所在。因为西方所提倡的民主、平等与自由都只是为人类的良好秩序,也只是实现正义与公平的手段;而儒家之“内圣”思想本身就可能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

    在西方,当学者们都不会反对把其法律文化称为一种“法治性”的法律文化用以与中国的传统的“人治性”法律文化相对照。“教权和教会法的崇高地位是教会自封的,它得到了整个世俗社会和封建政权的承认与尊重。” (见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 法律出版社  2003年3月版  第215页)从这里我可以看出,在西方,法律(把当时的教权也视为一种法。)的权威性与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而且,这种先在的权威与正当的法的观念已经深入民心,不像同时代的中国,法的权威与正当还只能死死的抓住皇冠不放,作垂死的挣扎。在查理四世发布的《黄金诏书》第二十一章“关于诸大主教在行进中之次序”中规定:“……余等兹特以次永具效力之诏书宣布鬲司后凡罗马人之皇帝或国王与上述诸侯集会时,如皇帝或国王使用仪仗,则特利夫斯大主教应行与依仗之前,与皇帝成一直线,换言之,只有仪仗队可行于皇帝与主教之间。” (②见集体汇编《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2年版  第281页)显然,西方法律的权威与正当性归源于宗教,广义的宗教。由于宗教的力量只有在人的观念中才能实现中才能实现,因而,他们实际上将法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归由于人的观念。显然,这比中国将其归源于作为一个形式的皇冠要先进不知道多少倍。同样在这里我们还只谈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优越性,并没涉及其局限。首先,由于西方严格到了僵死的法律思想,不可能不禁锢人的思想,而体育本身就是一个要求思维活跃的事物,因而,这给体育法至少在指导思想上制造了障碍。其次,毫无人情可言的法律思想,并不能促进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形成,相反,从实质上阻碍了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的进程。

二、体育法在中西方的现实处境

    体育法在中西方的现实处境是极其不一样的。虽然我们不能简单的用体育法在西受到足够重视,在中国受到严重歧视来描述。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描述这种差距,体育法在西方具备了足够重要的地位,而在中国它的地位和作用均不十分突出。诚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全是中西文化所致,但与中西法律文化有休戚关系。

    在西方,体育法至少被视为与其它法律法规同等重要的一种法,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庸。首先,表现在人对体育法的观念上,西方人绝没有像中国那样人为的将法律法规也分出个高低贵贱,在他们眼里,法就是法,是神圣的,不因为其调整对象的不同而分高下。比如,我国的国人谈法,首先想到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而淡忘宪法、行政法、法理学等项目,而在西方,这些子项都被视为法的平等的组成因子。当然,这里谈的是大众观念而非“精英观念”。其次,在实际运用中,体育法真实的发挥着作用,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关于这一点,其实单从外国体育法的条文规定就可明了。如:西班牙体育法规定体育理事会的财政来源是:(见张波  《外国体育法简介》《体育法讲座》,2003年三月)1.正常活动或特殊活动事项的大部分资金,由国家每年按国家预算拨给;2.各公共机构可能给予的资助金;3.从运动比赛赌局的赢利中提成,规定其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4.从体育彩票投入中提出一部分;5.各种可以接受的捐款和遗产,以及授予的奖金,各种由组织或按规定由所属承办的体育活动所获的收入;6.所属资产所生的收入和利息;7.提供的借款和贷款;8.各种固定的或临时的财源。这个规定虽然不能说它具备完全的可操作性,但至少在相对于中国根本没有相关规定而言,它是有足够的可操作性了。同时,国际奥委会也运用体育法进行了现实的裁判。例如,在悉尼奥运会前,一个摔交运动员向美国仲裁协会涕泣仲裁,指出他落败的原因是因为另一个运动员使用了不合法的方法,仲裁委员会裁定重新比赛,该选手获胜。再次,在西方,体育法的普及率通过其对大众体育的关怀而得到普及。最后,西方的体育法,大多在本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一般地,体育法都被视为行政法的范畴体系。

    在中国,体育法的地位是十分尴尬的,一方面,《体育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基本法律,另一方面,体育法律法规在显示中不仅不受重视,就连体育法该划为哪一个法律部门这样的基础性问题在大众心中也是不明确的。作者统计了全国某著名政法院校的某一个年纪的法学研究生,样本容量为1432人,其中将体育法正确定位于行政法的仅仅143人占9%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学研究生尚如此,何谈其他群众呢?这单从观念的角度说明,在实际运用中,情况并不容了乐观。根据林友标,章舜娇两同志的调查(见林友标,章舜娇《广东省普通中学贯彻落〈体育法〉情况的调查与分析》,载《广州师范学院学报》 第20? 第12期)

    广东省普通中学贯彻落实《体育法》的情况让人担忧,况且,相比之下,广东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体育法》的实施情况应该属于较好的地区。两位同仁的调查共包含七项指标(实为对七个条文的实施状况的调查):1、对《体育法》第17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体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实施情况调查显示33.0%的学校校长(或副校长)不主管体育,22.5%的学校从未开过全校性体育工作会议。2、对《体育法》第18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入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的调查显示,100%的学校开设体育课,教学大纲以省编为主的占85.6%,教学组织形式分?班教学的占98.0%,93.6%的学校遇雨天仍组织教学,以理论课为主。课时安排上,绝大多数学校每班一周两节体育课,仅有2.6%初三年级安排三节,高三年级安排一节。体育课分为实践课和理论课,均为必考内容,列为学期考试的占89.4%,学年考试的占10.6%。3、对《体育法》第19条“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以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的调查显示,近三年达标率在95%的占65.6%,90~95%之间的占27.1%,85~89%的占7.3%,学生达标率较高。另外,调查显示,40.4%的学校安排早操,94.7%的学校安排课间操,对课间操进行考勤记录和评比的占73.4%和91.5%;每周安排1节课外体育活动的学校占56.4%,2节的占43.6%,少数学校的初三年级还安排3节体育课。4.对《体育法》第20条“学校应该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训练和体育竞赛,并根据条件每学年举行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的调查显示,结果如下表:

校运动队训练的基本情况

 项目      队数      百分比
 
 田径      135       88.2
 体操      4         2.6
 游泳      10        6.5
 篮球      102       66.7
 足球      41        26.8
 排球      10        6.5
 乒乓球    23        15.0
 羽毛球    8         5.2
 武术      9         5.9
 其它      31        13.7
 
 
全校性的运动竞赛制度

 项目      学校      百分比
 
 田径      148       96.7
 广播操    139       90.8
 篮球      115       75.2
 拔河      57        37.3
 足球      55        35.9
 长跑      31        20.3
 排球      10        8.5
 其它      19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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