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打学生---综合评析

时间:2008-03-30 18:40:23  作者:张志胜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3月27日下午第一节课,乾县新阳乡周章村关庙小学四年级教室里,全班27名学生中的11人,因为未完成王茂军老师前一天布置的语文作业而被罚站,继而被殴打,挨打最严重的受了47巴掌。此事传开,再次将师生关系、教师道德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推向社会生活的前台。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其中,在“学校保护”一章专门强调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司法保护”一章强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出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法可依。 这种野蛮行为极其严重的危害了学生身心健康,为事理所不容;公众对这种行径的厌恶甚至是仇恨情节早已明白无误的表达过很多次了,可是,为何只见声声哀求与争吵而不见情势好转抑或作恶者稍有收手呢?为何未见国家法律对该类行为作出一如既往的制裁呢?

    首先,国民尊师重教的情节根深蒂固,某些地方,这种情节已经异化为顶礼膜拜甚至是盲目崇拜:凡是老师说的都是有道理的,凡是老师做的都是正确的。所以,对于老师的体罚,有的家长不仅不反感,反而认为老师是为了自家孩子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而作出的必要的教育措施。

    其次,教师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教书育人真谛的理解不一样,很多教师不具备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素养,深信“棍棒下面出能人”,误以为对学生的殴打是爱护的表现,是严厉的表现。

    最后,学生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学生对老师的恐惧心理促使体罚教育愈演愈烈。除此之外,甚至可以说是最没有发挥作用但是最应当发挥作用也最能够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对该种行为的忽略。在司法机关的某些人员心目中,还存在着一种错误观念,那就是,他们认为,教师体罚学生并不触及社会法制底线,也不会造成巨大社会危害,所以,除了极其极端的行为----如教师强奸或者诱奸学生之类的行为外,司法机关常常熟视无睹。所以,从根本上改变司法人员麻痹大意的意识形态显得尤为重要。
家长不知情、学生不敢说的现状是常态,要改变这种现状,路子很多,但是有一条路子比较可取,那就是开通学生匿名举报电话或者教室摄像系统,实时监控教师教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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