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3-31 16:12:07 作者:张志胜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西藏自治区权威部门今晚向中新社提供消息称,拉萨市警方侦破“三•一四”严重打砸抢烧暴力事件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四百一十四人,另外还有二百八十九名涉案人员自首,其中包括不法分子骨干六人。消息还称,警方还成功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达孜县“三•一五”纵火杀人案、“以纯专卖店”纵火杀人案、“宏宇裤业”服装店纵火杀人案、“花花公子”服装店纵火杀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归案,至此,四起纵火杀人案全部告破。
关注此次暴力事件,我们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它的本质问题。犯罪嫌疑人团伙使用暴力手段,打砸抢烧,残害无辜百姓,触犯了国家刑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是暴徒们自己不尊重自己的表现----集会游行示威可以依法而为,有组织、有纪律的进行,国家支持文明的游行示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明确: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有法不依,缘何非要逆法而行?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本来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方式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起来做了非法的事情。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暴徒们自身缺乏起码的判断标准,不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更进一步思考,自建国以来,有两次这样重大的示威事件发生,另外一次发生在1989年6月,在那次事件中,参与人员大多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那么,他们是否完全没有自己的是非观念?是否缺乏起码的法律意识呢?此处不可妄加猜测。但是,联系起来看问题,我们至少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同之处: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方式总是倾向于使用暴力。缘何他们对于暴力示威如此钟爱呢?一是他们误认为只有暴力才能产生影响,和平示威可能被社会遗忘,甚至根本不能引起社会关注;二是因为他们对法律了解甚少,误以为和平示威为国法所不容,所以,既然开始示威游行,反正已经“犯法”,不如“做得彻底些”,“干大的”;三是相关政府机关部门没有做好意见采集工作,没有及时关注百姓心声,更严重的是,许多司法机关人员素质极其低下,贪污腐败,给百姓一种非常糟糕的形象,百姓对国家机关失去信心;四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还不是很成功,民主体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体现的三权分立不失为一剂良药,如果将这种理念扩大到整个国家结构中去,民主进程就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对于已经发生了暴力事件,国家采用何种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一味打压、严厉惩处,还是预防与反省相结合、教育与惩治并用呢?显然,打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在国家反省自身缺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民主法制建设,广开言路,强化监督,立信于民,还权于民;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养,树立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能够为了谋取私利不顾人民感受。在这个前提下,惩治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这样才能让人民心悦诚服,人们才会从内心里拥护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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