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半裸女子被3个外国人扔下30楼评析

时间:2008-04-09 11:12:29  作者:张志胜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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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5日凌晨3时许,广州市越秀区东风广场一住宅楼内,一名女子疑不满嫖资被三名外籍男子从30楼扔下,挂在11楼和12楼之间的一道横梁上,当场死亡。读罢此消息,笔者震惊之余不无惋惜哀伤和悲愤之情,所以,早就想为此写点什么,但是迟迟不愿下笔。顾虑很多,一是害怕自己犀利的文风和客观的评价中伤了死者的灵魂或其家属的情感;二是害怕自己适用法律条文不懂“变通”而被某些司法机关所不容;三是担心自己的力量实在太渺小,撰写文章一两篇,于大局无补。不过,胸中的激情始终难消,遂写此文,供网站读者批驳。

        一直以来,国人关于中国女子青睐外国男人的报道不绝于耳,多有批驳,但是,似乎于事无补:大街上,浓妆艳抹、狂扭腰肢、手挽洋鬼子者甚众,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盛传某硕士研究生为了出国,不惜用身体作对价,只要不是黄皮肤黑眼睛,甚或是黄皮肤黑眼睛但是具有外国国籍者,均可与之共眠!表象之下,隐藏三个露骨的本质:崇洋媚外、好吃懒做和贪婪势利。姑不论此女是否属于此行人物,先分类论之。如果此女属于一心向外,专门寻求嫁与外国人者,国人,尤其是中国男人,恐怕,鲜有同情此女者,相反,唾弃者甚众。个中滋味,有嫉妒、有反感也有厌恶。显然,能把老外弄到手者,其学历定然不低,至少,外语水平非同一般。既然有这么“优异”的条件,为什么不正正经经的工作呢?真所谓,康庄大道你不走,独木桥上暗自欢。如果此女属于迫于生计,靠身体换点零花钱,也倒具有些许可同情性。人嘛,活着总是要吃饭穿衣的。一个女孩子,独自在外闯荡不容易,不偷不抢,靠“自己”养活自己也不算错误。但是,谋生手段千百种,为何独爱此一招?去公司做个英语翻译就很不错嘛!不论是哪一种女人,死终究是死了。死得还算是比较有意义,虽不能重于泰山,但尚不是轻于鸿毛。至少,这个事件的警示作用会留在人们脑海中一段时间;更为重要者,在对一种人做出明白无误的告诫:你们不要成天装作很清高的样子,有个老外男友甚至老外老公根本不是你引以为豪的资本;更不是你招摇过市、目空一切的支架;当然,就更不应该借着老外的名头在中国进行诈骗!据说,最近在北京,尤其是在建外SOHO和福尔大厦、嘉里中心等高档写字楼内,很多中国人在墙上挂几幅外国人的照片,就可以骗走山西煤老板几十万的融资介绍费!死者纵有千般不是,也不至于以死谢罪。外国人在中国杀人了,犯罪了,当然不应当被忽略,更不能被国家以所谓的外交方式解决-----毕竟,这个事件似乎没有什么政治因素,也不存在所谓的外交纠葛。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翻遍整个中国法律文件,也找不到为这3个外国人洗脱罪名的规定。毕竟,我不相信他们是大使,也不相信他们是使节。这3个外国人可判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3人其情节绝不属于“较轻”。当然,我们应当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律的差异,要适当掂量国家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不是主要的。此时此地此情此景,中国的尊严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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