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7-10 15:51:24 作者:赵小红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013年7月7日,从仁川国际机场起飞前往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波音777-200E(ER)韩亚航空214航班,在旧金山国际机场降落时失事起火,造成182名乘客受伤,另有两名中国女学生罹难。据美国旧金山消防部门主管说,机上载有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307人,141名中国公民,包括34名高中学生和1名教师。空难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只要发生,对于乘客来说,损伤几乎就是百分百,因本次事故发生在降落时,如果在空中发生的话后果将不堪设想。本次坠机的原因还没最后确定公布。
本次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受害者的家属通过什么途径诉讼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属于哪国管辖呢?笔者将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分析本事件。
本次事件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这个事件中涉及三个国家:中国、韩国、美国,而这三国均是《蒙特利尔公约》的当事国,而根据该公约有关“国际运输”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本次“运输”也属于国际运输,因此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本次事件的诉讼管辖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具体内容:“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中国、韩国、美国三国均有管辖权,而具体在哪国诉讼,选择权在原告。而根据最近的新闻报道,原告选择在美国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将远远高于在中国诉讼。而笔者认为如在美国诉讼,将有可能面临不熟悉美国法律而需要聘请美国律师,这也将是原告所要承担的高额的诉讼成本。
本次事件的诉讼时效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次航班到达目的地点之日为2013年7月7日,原告必须以此为起点的两年内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必须在2015年7月6日之前诉讼,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失去诉讼权利。
终上,本次事件的受害人及其受害人家属选择在哪国起诉有其主动选择权,并不会想媒体所说的“最终目的地”中国为管辖国,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不存在最终目的地之说,主要是看乘客所购买的机票的目的地,并不是说中国人最后都是要回中国而成为“最终目的地”。
为中国浙江两名受难者祈祷!
本文原创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赵小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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