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熊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时间:2011-04-06 13:32:51  作者:宋军飞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件介绍:2010年5月份,熊某驾驶的车辆在转弯的时候,致使骑人力三轮车的马某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马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出院后,经过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1人。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及责任主体有争议,马某于2010年9月份委托律师起诉至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120天×75.28元/天=9033.6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天×30元/天=960元、营养费:60×100=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24611元×14年×10%=34455.4元、鉴定费:1500元 。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调解,最终赔偿马某误工费32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6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34455.4元、鉴定费:1500元。

该案特点及焦点:1由于马某是退休人员,享有退休金,且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马某有除退休金外其他任何收入,因此误工费可否获得法院支持?
2、关于护理期限,医院开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休息3个月且陪护1个人,可是司法鉴定书中建议休息120日,护理期限60日/1人,这样我们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不同的意见,到底那个期限时间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3、营养费的标准问题?

对于退休人员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因此次事故减少收入的,法院是不会支持误工费主张的,至于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对于期限由不一致的情况,基本参照鉴定机构的,因为鉴定机构相对而言比较专业、权威。营养费的标准问题相对而言很低,十几元一天的标准。最后我们提出马某年事已高,此次事故之后身体较虚弱,需要加强营养,最低应该不低于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最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赔偿马某每月800元误工费,误工期限和护理期限都是按照鉴定机构的意见,营养费30元/天。

执业机构: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嘉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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