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罪

时间:2011-04-08 00:06:10    文章分类:刑法实务

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投入流通为目的,违反货币管理法律、法规,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其改变形态、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本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本罪变造的对象限于货币,包括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变造古代的货币或者已经废止的货币,或者变造邮票、车船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实施了变造货币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变造货币的实质是在真币上做手脚,即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真币的面额或者数量增加。
  3变造货币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法定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即可追诉。
  4行为人变造货币,只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技能或为了好玩,并没有将其投入流通使用主观故意的,即使数额较大,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5犯本罪的,分别按下列幅度处罚:(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2)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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