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2 23:40:29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陈涛虚报注册资本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高新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涛。2009年11月13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0)第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被告人陈涛筹备在成都市成立成都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为能顺利取得成都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陈涛通过专门从事非法垫资活动的秦雨、金强(已处)等人帮助其虚报注册资本。陈涛在未交纳100万元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秦雨等人提供的伪造金融票证、验资报告等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成都巡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公安机关对金强、蒋轩鹏、秦雨、戚开华所作的讯问笔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进账单,询证函,验资报告,证人任丹、李玲、黄举芳、吴焕传、张卫兵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取得工商登记,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陈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谢 纲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