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擅自制作、改制以及购买、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私人印鉴、手戳用于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亦应视为本罪对象中的印章。除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外的公文、证件、印章,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伪造,即无制作权的人,非法制作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模仿有权签发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有关负责人的手迹制作假公文、证件的,也属于伪造公文、证件;变造,即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的内容;买卖,即非法购买或出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三种行为的,也只定一罪,而不能数罪并罚。
3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以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4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或者给国家或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使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落入其他犯罪分子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常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