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6 22:55:56 文章分类:刑法实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1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2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以伪造、变、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照处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