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清算罪

时间:2011-04-12 23:35:53    文章分类:刑法实务

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律、法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也属于单位特殊主体犯罪,即只能由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企业构成。自然人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均不能构成本罪。
  2、客观上行为人须有妨害清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转移公司、企业的财产;(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上述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3、妨害清算的行为必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妨害清算而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
  4、刑法对本罪也是实行单罚制,即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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