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19 15:38:55 作者:王朝阳 文章分类:民商代理
不管是做原告代理还是做被告代理,诉讼主体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做原告代理,如果一时疏忽在诉讼主体上发生了失误,那将是非常被动的,有时局面是不可逆转的。
如果认真的研究案情,进行了仔细的分析一般不会出现诉讼主体方面的错误,但有时我们会遇到很紧急的案件,在立案时很仓促,往往没有时间坐下来认真考虑。我就遇到好几次类似的情况,有时是因种种原因马上要超过诉讼时效;有时是为了揽下业务不得不迅速的立案;有时是因为外地的当事人只有很少的时间配合你立案。在仓促的情况下立案很容易出现失误。这时就要更加小心。
遗漏被告是很容易出现的情况。特别是在侵权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往往要列很多被告,要告肇事司机、实际车主、车主、挂靠公司,有时还要告保险公司。出现两车都有责任,而又牵扯进去什么乘客、托运部、汽车租赁公司、实际车主另有其人等等情况的那就更复杂了。如果遗漏了重要的被告,后面再想追加会有很大难度。
告个体工商户时也需要注意。我在起诉一起个体工商户案件时也差点诉错了主体。如果是一个小店,一般也不容易混淆。但有的个体工商户起了很容易让人混淆的自号,比如叫某某中心、某某厂,还有圆公章,与人签订合同盖的是圆章子,这时就很容易出错。我曾经与几个法官交流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有的法官说告字号和告业主没区别,如果告了字号,注明业主就行了。有的法官说必须告业主,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告了字号就应驳回起诉。所以为了安全起见还是告业主比较稳妥。因为,我们不是法官。如果我们告了字号而碰到了第二个法官,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分公司诉讼时也挺绕人。像银行、保险公司这样的单位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没有什么疑问,但其他普通企业的分支机构列诉讼主体时还是慎重点为好。一般来说只要是依法设立并有分公司营业执照的作为诉讼主体并无不妥,但在具体案件中,如实在拿不准,将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比较稳妥。还是那句话,毕竟律师不是法官。不要指望碰运气。
还有一些其他案件在列诉讼主体时也要格外注意,以前我办的一起继承案件中,母亲先去世,儿子也去世了,父亲告儿媳和孙子,由于发生了转继承,最后父亲的其他几个儿子也参加了诉讼。如果父亲的其他几个儿子不参加诉讼,必会成为错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