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06 18:22:36 作者:陈春林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下称“新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与财税【2010】84号(下称“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三取消”和“三扩大”的特点。
“三取消”:
1.取消行业限制
原政策对享受政策的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排除在外;对企业吸纳就业的,将从事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务型企业排除在外。新政策取消了这些行业限制,提供了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
2.取消人群限制
原政策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四类群体。新政策将上述四类群体统一调整为一类群体,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歧视,有利于突出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立意。
3.取消审批制度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次月或吸纳就业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
“三扩大”:
1、扩大了享受优惠的税额
原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限额税收减免。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税收减免,各省可上下浮动20%。辽宁省的扣除限额为4800元/人/年。新政策规定,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也就是说,新政策规定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最高可享受9600元。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也就是说最高可享受5200元的优惠税额。
2.扩大了享受优惠的税种范围
原政策税费扣减范围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在原有扣减税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地方教育费附加。
3.扩大了服务型企业的范围
原政策规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新政策规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适用范围扩大,优惠力度升级,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企业更大的税收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自身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