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2 10:07:41 作者:武国宝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告人李某,委托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武国宝律师作为辩护人。
该案件当时仅有一名被告(另一人在逃,尚未归案)。受害人已故。
案件经审理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论罪对被告人李某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辩双方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殴打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而非致死的直接原因,述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起因、损害后果、赔偿情况及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
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