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时间:2014-11-06 13:35:00    文章分类:设立变更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核准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合同、章程(含中文、外文本及附件)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5)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资产拍卖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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