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英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法律对此有何限制性规定

时间:2015-06-19 16:00:07    文章分类:股东股权

中科英华控股股东转让股份

据报道,6月17日中科英华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郑永刚拟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将其所持全部中科英华5740万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向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1195万股股份、向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转让1805万股股份、向“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转让2740万股股份。

股权受让方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以及“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郑永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郑永刚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法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4、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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