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09 10:59:56 文章分类:设立变更
其一,公司设立无效经法院判决确定时,公司视同解散,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有些国家规定,公司被判决设立无效的,应在判决确定时,进行无效登记。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商法典》还对经判决确定设立无效公司,不进入清算程序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即在公司设立无效经判决确定的场合,如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仅存于某股东,由其他股东协议一致,该公司可以继续存在,而存在无效原因的股东视为退出公司。
其二,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效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第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均不得利用设立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参见:《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9条,第508页。)。
其三,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场合,如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公司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