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08 09:50:29 文章分类:合并分立
公司合并概述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
(1)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
(2)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
(3)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之分。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又称公司兼并,或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而存续,被吸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即行解散。如,甲公司被乙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存续,甲公司解散。用公式可表示为:A+B→A (或B) 新设合并又称创立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用公式表示为:A+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