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3 10:19:19 文章分类:股东股权
异议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行使时,应根据如下程序进行:
(1)有关股东在收到含有股东会表决内容的通知之后、股东会作出其反对的决议之前,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其反对有关决议,以便公司了解有可能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股东状况,作好购买有关股份的准备;
(2)如果有关股东持有的是无记名股份,则在提出书面通知的同时应当将股份提存;
(3)有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公开提出反对意见;
(4)收购股份的请求,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并附上其所持股份种类及数量的证明,这一期限以30日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