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30 11:16:16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14)安民二初字第31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90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五山路*号*室。
委托代理人马存真,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安宁区黄河家园*号*室。
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8月13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13年10月16日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赵某于2014年3月10日前退还被告李某人民币40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赠予的5克黄金戒指一枚、16克黄金手链一条、11克黄金项链一条(现均在原告赵某处)归原告赵某所有。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办案总结:离婚案件的代理是一件很复杂、很综合的工作,对律师的要求也非常高,律师在不断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修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