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06 13:21:51 作者:张俊娜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杨×,男,1976年8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娜,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倩雪,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女,1974年9月◑◑日出生。
原告杨×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娜、赵倩雪,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我与被告徐×于2002年2月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杨×1,2011年5月1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杨×1由被告抚养。现因被告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原告在经济条件、日常照料等方面都对孩子成长更加有利,特请求法院判令杨×1由原告抚养。
被告徐×辩称:我工作繁忙,经常出差,为了杨×1能够获得更好的照顾,可以由原告抚养杨。
后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