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时间:2016-05-07 10:44:00  作者:张俊娜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代理人:张俊娜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于某日晚在路上不小心撞到大树上,导致车辆受损严重。原告随即到修理厂修理车辆。但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告成修理费过高,不予理赔。后原告委托张俊娜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本案。

        在庭审时,原告提交的修理清单中修理项目,被告没有异议,但是主张修理厂的修理费与4S店的费用一致。但是修理厂属于二级修理部门。费用过高。

        张俊娜律师主张,因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修理厂被分类并不影响理赔,因修理厂的修理水准可与4S店相媲美。

         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执业机构: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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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文书起草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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