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民间借贷律师: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款事实,法官巧断案

时间:2015-08-05 09:14:28    文章分类:民间借贷

  手   机:159 2121 9899      www.fagunet.com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42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专业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15年,,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 “合同法律实务研究”课题组委员、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及重庆在沪企业协会、爱阔特(上海)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永裕塑胶有限公司、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

李某手持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赵某却说两人不认识,借款并非发生在两人之间。法官调取证据综合分析,识破两人真假陈述,日前,松江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10月,李某通过网银方式各从自己账户转账至赵某账户50000元和27000元。对此,李某解释为:双方系老乡,同做钢材生意,于2013年左右结识。2013年9月这一天,赵某向其提出借款77000元,声称一个月后就还。李某碍于朋友面子没有要求赵某写下借条,就如数打款。至于分两次打款的原因在于当时李某自身资金紧张,需要周转。现赵某拒绝还款,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赵某辩称,两人完全不认识,不存在借款事实,赵某的身份证曾经被老板钟某私自拿走,在多处银行开过户,赵某不知道有此账户存在,对于李某的钱款也不清楚。

  为查明事实,松江法院自银行调取赵某账户开户信息,并分别复制了开户时银行的摄像照片及赵某身份证照片。李某经辨认,确认前者不是赵某本人,后者才是赵某本人。松江法院责令李某提供其账户借款期间的明细,显示:李某该账户自2014年9月向赵某转账支出50000元后,账户资金一直充裕,最少时亦有十万余元。

  后赵某又作辩解:该账户确系其本人前去银行开户,钱款虽然打在其账户上,但实际借款人是钟某,因钟某不敢将钱款打入自己账户,赵某仅仅是应钟某要求提供两次过账,钱款也是钟某使用,借款关系并非发生于李某和赵某之间。

  最终,松江法院认定李某和赵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理由有如下四点:第一,李某主张77000元系借款,而赵某予以否认,虽然李某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第二,李某自述赵某于2014年9月即提出借款77000元,但其分两次出借的原因是资金紧张,自己要用款,而其提供的账户明细则显示两次向赵某转账期间,李某的资金充足,足以一次性支出77000元,可见李某陈述不实;第三,赵某称不认识李某,而李某自述其与赵某2013年相识,加上借款共见面三次,却未能辨认出赵某本人近照,有违常理;第四,李某称基于朋友信任没有要求赵某出具借条,然而其又自述借款之前双方仅见过一次面,法院认为,即便如李某所述双方认识,也远未达到李某所述存在“朋友信任”的程度,而借款出具借条乃天经地义之事,亦是众所周知的常理,在仅有一面之缘的情况下,李某出借大额款项却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明显有违常理。虽然赵某关于银行卡的辩解亦存在不实之处,但相较前述四条理由,加之实践中亦存在借款由案外人代付、代收的情形,故李某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借款是否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

  答: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确立借贷合意时成立,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口头方式订立。然而,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李某仅证明了交付事实,未能证明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合同审查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宇律师 > 吴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