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5 15:58:45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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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案情回顾] 吕某是一个体工商户,挂靠在上海一家贸易公司。2010年7月,张某以世博园冰雕馆组委会的名义与吕某签订了一份《棉衣购销合同》,约定从吕某出购买一批棉衣,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合同签订后,吕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该组委会送交了棉衣,张某在送货单上签字。当天被告只向原告方支付了部分20%的货款。交易完成,剩余货款,对方迟迟不予支付,张某也以各种理由来搪塞。
本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调查发现“世博园冰雕馆组委会”没有经过工商注册,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那么该组委就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怎么办?该起诉谁?这是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当事人从张某处了解到,该组委会是由上海某文化交流公司、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航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投资设立的,张某是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招聘在该组委会的员工,且其手上有上述相关的投资协议,但张某不予提供。此时我们面临的一个诉讼方向问题是:谁是被告,应该由谁来承担付款责任。直接告上述三家公司?但我们手上又没有相关的证据材料。经过分析,我们最终决定将张某列为被告,因为合同和送货单上都是张某的签字,通过诉讼的方式来逼张某提供上述投资协议。
制定好诉讼策略后,案件进入审批阶段,果然如我们所预测的那样,张某为了撇开关系,将上述协议提交给法庭,如是我方立即申请法院追加上述三公司为被告。法院经过合议庭后,同意了我方的要求。最终的判决结果为:剩余货款有上述三家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律师评析] 其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案件标的也不大,之所以会如此复杂,是因为,与原告方签订合同的“组委会”没有经过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不能成为合格的民事主体,即他的民事责任应该由设立它的单位来承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同时,又由于原告手上没有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该组委会是由上述三家公司设立的。如果我们只能选择通过起诉张某,来逼迫他来提供,张某为了撇开关系,肯定会来证明与他无关。
[律师提示]
1.交易双方应首先确认对方是否有权来签售协议,是否具备合格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或无权打理的,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2.交易时,一定要保存好交易相关的往来文件。这是以后发生纠纷时,诉讼的最强有力的证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