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5 09:20:06 文章分类:商帐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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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42岁,重点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专业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15年,,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 “合同法律实务研究”课题组委员、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四川及重庆在沪企业协会、爱阔特(上海)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永裕塑胶有限公司、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
一人设立的销售中心,与工匠约定装修其在不同区的60几家门店。历时两年装修完工,但工程款却有部分始终未付从而引发诉讼。该企业以其装修事务外包于内部一个财务总监而推脱,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和利息,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小枚是八零后,年纪轻轻但能力很强。初到上海不怕吃苦,在电动车销售行业干了几年,积累经验。之后,她感觉这方面需求大,生意可以做起来,而自己又较为熟悉了,就大着胆子注册了一个销售电动车配件的彩星销售中心。逐渐地将门店扩散到几个区共60几家。门店要开起来,简单的装修是少不了的。亲戚甄某给她介绍了丁师傅,说他干装修有些年头了,手上活儿不错。于是她与企业的财物总监,也是她的同乡老陈商量,工程交给老陈负责,具体可由丁师傅做。
每个门店都不太大,丁师傅请了几个伙计,加上活儿做的麻利,进展很快。从2012年年初直到2013年年初,60几家基本完工。这期间是分几段装的,钱也不是马上结,总是在下一个阶段开始才将上一个阶段的工程算一算,对账清楚后钱也是不定时地给。算下来,2013年1月底,双方对清工程款剩下27万余元未支付,老陈立了字据,所欠装修余款在7月30日前结清。
之后2月份,丁师傅收到甄某9万元并出具收条写着装修款;丁师傅的妻子也收到工程款2万元并出具了收条;3月份,老陈又转账4万元给丁师傅。但这之后,再也没给过钱了,丁师傅多次去要也没结果,最终导致诉讼。
丁师傅认为甄某的9万是案外人给的钱,与对方应当支付的装修款无关;还有自己与妻子不和,不承认收过这2万,最后要销售中心支付剩余装修款23万余元,小枚承担连带责任。
小枚辩称:当时这些门店的装修都包给了老陈,算是内部承包,之后的事都是老陈去弄的,与彩星销售中心、与自己都没啥关系,丁师傅不应告她。
老陈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原告诉请的相对人问题。本案中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都没有书面协议,三方对口头协议又有争执,各方都应举证证明。原告装修的门店就是彩星的,而第三人是彩星的员工,第三人与彩星就装修内部承包或其他关系也从未向原告披露,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是为被告提供装修服务。法院认可原告诉请的相对人。第二,应支付的装修款问题。根据双方在2013年1月份对账清单,表明当时确认装修款为27万余元,扣除原告承认3月份第三人转账的4万元,剩下23万余元。对于甄某支付的9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款时间为2013年2月5日,且原告自认这笔钱为涉案装修款,因此法院确认这笔钱款应扣除。对于原告妻子收到的2万,有收条为证,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被告将钱给其妻子无明显不当,可以确认。第三,连带责任问题。因为彩星是被告小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其应当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彩星销售中心支付原告工程款12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小枚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