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7 09:43:14 文章分类: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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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超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时移则法易”。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除了界定民间借贷、肯定企业间的借贷效力,亮点还在于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规定》分别对P2P(网络借贷)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做出调整,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CEO石鹏峰6日告诉记者,《规定》对P2P行业争论已久的担保问题从法律上给予明确定位,即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36%的划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影响。
首次明确P2P平台担保责任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关于民间借贷的这份最新司法解释是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比如网络借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2013年以来,P2P出现井喷式发展,不仅实现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但是问题也层出不穷。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后者是多出来的条款,石鹏峰解释,对于P2P平台以各种形式宣称承诺垫付的,法律均对出借人要求平台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给予支持。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多年以来民间所谓“高利贷”做出了更多解释,划了“两线三区”,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这是对1991年的《司法解释》重大的修改。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8月6日介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究竟如何进行调整,采纳何种模式,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予以确定,这一系列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亟待回答。
根据《规定》条款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对于24%和36%两道线,杜万华解释说,我们划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24%-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调,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石鹏峰告诉记者。也就是说,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他补充说,36%的划定可能会对民间借贷造成较大的影响,现实中的确存在不少综合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另有互联网金融平台懒投资总裁陈裕殷告诉记者,对于利率过高的平台,应该予以警惕,因为过高的利率可不被保护,这能有效限制那些用高利贷吸引投资者的平台发展。
据最高法介绍,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