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庄民间借款纠纷律师:七句话读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时间:2015-08-07 09:52:19    文章分类:商帐追讨

手   机:159 2121 9899      www.fagunet.com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七句话读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何谓民间借贷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合同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法院不受理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4.五种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5.明确P2P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6.民间借贷用于企业贷款合同依旧有效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7.十种虚假民事诉讼予以驳回,严重者罚款、拘留

  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合同审查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宇律师 > 吴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