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合同法律师:定金百万交不了货 法院判令双倍返还

时间:2015-08-07 10:32:50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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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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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做生意,签订了购买电解铜的合同。买方如期支付了百万定金,但对方却迟迟未按约备货,之后还陆续将定金退还。买方认为对方不履行约定,应按约返还双倍的定金,于是将卖方告上法庭。法院查明事实,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星杰是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因一批货需要电解铜这种材料。左挑右选,找到了一家颖玉实业公司,虽然其经营范围很广很杂,包括什么服饰、皮革等,当然也有金属材料、钢材等,但颖玉表示自己做金属材料也是专业的,有经验的。于是2013年8月两家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一份。其中约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单价等,载明合同总金额为2350万元。同时也提到了定金问题,双方约定:颖玉收到星杰货款定金(壹佰万元银行承兑汇票)30天内必须备齐全部货物(贰佰吨电解铜)。若颖玉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好,星杰很有诚意地立马交付了总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九份,然后坐等对方发货。可30天后星杰因一直未接到颖玉提货的通知,星杰有些不放心,便打电话催促颖玉发货,颖玉说现在货物有些吃紧,不好弄,要其再等一个星期。星杰抱着顺利履约的心思决定继续等待,不曾想又一个星期过去了,颖玉仍没有货物。为了尽快拿到货,星杰开始不断催促颖玉,颖玉却回复说组织不到货物无法履行合同。9月中旬,颖玉用银行承兑汇票归还星杰80万,后又分三次,返还颖玉17万元,共计97万元。星杰公司认为对方既然是做这项业务的,和自己也就相关事宜谈妥了,合同都签了,怎么能爽约呢。当初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才约定的定金,对方现在违约就应当按约返还双倍定金。双方就此协商不成只好法庭相见。

  颖玉公司辩解道:原告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不是原告自己的,银行不予承兑,也不予贴现。而且银行说这些汇票是外地的可能是假票。因此,自己无法用该笔款项组织货源而履行合同。远期承兑汇票是有价证券,不能作为定金,况且自己已返还给原告了。又提出双倍返还定金对自己不公平。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定金罚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定金为100万,占合同标的额的4.3%左右,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义务,而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后,未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虽然合同主要内容未得到实际履行,且被告主动返还了原告97万元,但这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于承兑汇票与显失公平问题,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支付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故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双倍定金的差值共103万元。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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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合同审查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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