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合同律师:场地换生产线引发纠纷 机器设备两年下来不能白用

时间:2015-08-07 10:35:02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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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加工生产的企业合作,一个负责前道工序,一个负责后道工序。合同约定,前者无偿提供生产线而后者无偿提供场地。前者进入后者场地两年后声称双方一直没开展任何业务,生产线却由对方在使用。对相关费用协商不成,其诉至法院。在对双方厂房使用、生产线的设备使用等各类项目一一查清后,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使用费11余万元。

  凯耀是电子公司,而泰德是汽车部件公司。两家公司有各自的业务范围,但在同一生产链上恰好可以负责前后两道工序,于是他们决定联手加工。双方有业务,先由凯耀进行前道工序,泰德完成后道工序。由此两家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其中还约定了为方便生产,泰德无偿提供场地给凯耀进行加工,而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凯耀也需将自己进驻到泰德的一条生产线免费租赁给泰德使用。合作开始,凯耀将两条生产线搬入了泰德以便使用,可业务却迟迟不来。凯耀有部分人员在泰德场地办公,而泰德也一直使用这两条生产线。直到2012年9月,眼看两年就过去了,凯耀认为对方没履行义务导致没有业务,两家的合作形同虚设,便撤出泰德,向其表示要解除合同并讨要设备使用费,但搬走后仍有设备留在泰德。双方一直谈不拢,凯耀干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泰德返还设备并支付生产线使用费264,597元。

  青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关于设备使用费。双方认可的租用清单中所有设备的使用由被告举证推算出的使用费为每月7,500元左右,而原告也同意在8,000元左右由法院酌情认定。另系争设备已由被告处理完毕,已无评估的必要性,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设备使用费为每月7,500元。根据合同及补签的租用目录,明确一条生产线是无偿使用的,但双方对哪一条生产线系无偿使用约定不明,存在争议,双方都有责任。故法院按照2条生产线的平均使用费1,225元进行扣除。扣除后其余设备的月使用费为6,275元。第二,关于计算期间。鉴于原告于2012年9月将系争设备作价给被告进行处理,故期间计算从2010年12月至2012年9月(不含9月),共21个月。因此,被告应支付设备使用费131,775元。最终扣除原告所欠房租及电费等,被告还需支付原告设备使用费116,526元。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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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经济仲裁 合同审查 商帐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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