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07 10:36:51 文章分类: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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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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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有买卖业务,卖方将货物托给物流公司运送,后认为买方有问题而要求更改收货人,出具书面通知时已经晚了,货物已经送到买方并被其以质量不合格扣下。三方僵持不下,买卖双方因其买卖纠纷进行诉讼,同时卖方也因物流公司未按更改通知行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依法依据判定卖方书面更改通知在货物送达之后,对物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沪深是一家很有名的物流企业,总部设在上海,但全国各地都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宁波就有一家子公司经营了多年,其在浙江慈溪市也设立了分公司。2012年9月,沪深物流公司慈溪市分公司拉来一笔生意,是清源贸易公司的一批塑料颗粒要运送。双方洽谈好就签订了《整车货物运输服务合同》。具体约定了收货单位是山东的原木公司,收货人即原木公司的法人代表孙某;货物共1,200(袋),声明保价金额为323,500元,运费8,800元。清源公司负责这次运输的是严某,货物装车后,承运方应于1日内运到,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清源有权随时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还货物等,当然,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清源将货物交到沪深后,沪深出具了一份运单给清源。
沪深公司并不是每笔业务都自己跑,其对近期工作进行了安排后进行了统筹规划,决定将此单转委托给第三方,于是在9月20号找来一个体户杨某,由他来拉货。9月22日上午8点,杨某拉着货到达山东收件单位,孙某见货来马上组织验货,但一验就发现问题,他认为这批货质量不合格,当日就传真给清源公司要求其给出处理意见。据清源公司声称,他们发货后就觉得原木公司不靠谱,当日即18日上午就电话通知沪深慈溪分公司更改收获人,之后书面更改通知单是22号补发的。不想货物还是送到了山东,而且被扣下了。知道货物被扣的下午四点严某当即报了警,其公司法人代表项某立刻赶往山东处理此事。第二天下午,项某到达后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原木公司扣下自己的货不归还。
事情闹得不可开交,清源公司和原木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山东打起了官司,另一方面清源公司在上海将沪深物流宁波公司和慈溪分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自己更改了收获人,物流公司却没按照自己的指示做,导致货物送到山东后被扣,无法取回,这相当于货物丢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清源公司托运当天就要求变更收货人,但因系电话通知,并不被沪深公司接受,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都承认书面更改通知单是在22号上午办理。退一步讲,如果原告的确需要在托运当日更改收货人,完全可以在当天撤销或及时派人前往目的地收货,而实际上原告没有这么做,有悖于常理。因此判定原告的更改行为发生在货物送达之后,该更改通知单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但合同约定运送1,200袋,而实际交付了1,146袋,缺少54袋应当由被告赔偿损失,根据保价金额折算,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57.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