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4 13:51:44 文章分类: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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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新规 超“三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万众瞩目”。虽然只有三十三条,但其对于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民间借贷”范畴终于明确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不过其中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时隔25年,新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就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我市民间借贷纠纷多,纠纷案件三年增一倍
我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相应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市法院民二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上升幅度最大的。
根据数据显示,2012年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69件,2013年为2071件;2014年上升到3453件,比2012年增加一倍多。标的总额也逐年上升,其中,2012年为72183万元,2013年为89051万元,2014年为172023万元。
去年10月份,市人民法院还特地召开通报会,介绍了近几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本报2014年10月23日2版有详细报道)。
“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审判中,存在很多难点。”市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如仅有借条而没有出借款交付凭证;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以现金偿还借款,或还钱给第三方,没有要取收据或者要回借据等。这些都使得在审理中,双方的借贷关系难以认定。”
可见,民间借贷中隐藏的风险并不小。新司法解释施行的同时,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那么,群众在借贷过程中,具体需要注意些什么?
民间借贷什么时候生效?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有以下五种情况的,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倍”已成历史,24%和36%成年利率红线
老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有了更为翔实的规定,也成为大家广泛关注的亮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了24%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
光看数字,很多人搞不清楚具体区别在哪里?记者找到了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圣勇,让他帮忙解析。
“如果按照原来的‘四倍’规定,根据现在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85%来计,一年期借贷的利率只能为19.4%,折算下来月利率是1.61%,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一分六’利息。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对利息则进一步放开了。”朱圣勇律师逐一解释了年利率24%和36%的区别。
比如:A借给B人民币100万元,年利率为24%,即一年利息24万元,折算下来一个月是2万元,也就是我们温岭人常说的“两分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A借给B的100万元年利率超过36%,例如年利率为48%,则一年后超出的12万元利息是无效的,即使A要求B支付这12万元,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如果B支付了这12万元,也可以要求A返还。
如果双方在借贷时约定年利率为30%,发生纠纷后,对于24%的部分,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剩下的6%,双方可自行约定,B可以选择支付,也可以选择不支付。如果B已经支付过那6%利息,再要求A返还时,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手头的证据很重要
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要上法庭,证据很重要。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应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此,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就成了司法审判中的关键依据。朱律师提醒,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定要保存。比如:可以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建议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支付利息、归还借款等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并保留好银行汇款凭条。
那如果进行现金当面交付,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怎样写才更保险?专业人士提醒,要求出借人签订合同或借款人出具借条时,还应注意:
合同或借条内容要规范、全面、简明。
一个完整的借贷合同或借条一般应当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的币种、数额、利率、用途、期限、违约责任、落款时间及签名等,有担保的应注明保证方式及担保人亲笔签名或盖印。
准确使用“借条”、“欠条”和“收条”。
合同或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并应尽可能载明出借人名称。
署名要借款人面签。
借款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涉及职务行为的,应由经办人注明其身份,以表明其为个人借款抑或代表企业借款,并明确其偿还责任。
若借款人夫妻共同借款的,应要求两人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
想不吃亏?这两种情况也要避免
1
A借给B100万元,并要求B提前支付一年的利息24万元,最后A通过银行转账给B76万元。一年后,A和B发生纠纷,B只还了76万元,A不乐意了。如果上法庭,会怎么判?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样的资金借贷过程中,本金只能算76万元。”朱圣勇律师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那怎么避免?朱圣勇律师说,出借本金多少,实际转账或者交付就应该为多少,提前要求支付的利息,可以另行支付。
2
在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时,有约定了利息的,一定要在纸上白纸黑字标明!
借贷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比如A借给B一笔资金,只是口头说利息为多少,借条上并未明确标明,且当场也没有其他证人、录音等可作证,B不承认有利息这回事,那么A的这笔借款会被视为无息借款。这亏就吃定了。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