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5 15:46:51 文章分类: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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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吴宇律师,男,法学硕士,生于1974年,资深经济纠纷律师,1999年从事经济合同法律工作,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同、债务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东方大律师》节目组“嘉宾律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疑难案件解析”课题组委员、上海企业法律顾问网(www.fagunet.com)创办人、首席律师,数十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民间借贷诉讼技巧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较为多见,由此引发的诉讼为数不少。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众多证据。实践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往往存在长期的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常常是旧债未偿,新债又借。起诉时,针对某一笔或某几笔款项的来源或交付,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会出现与涉案款项并不相符的款项来源及款项交付的证据。如何正确提起诉讼保户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借贷双方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应着重了解现阶段人民法院尤其是本地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把握标准,以确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一、管辖 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若有违反情形,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当事人先打借条,但实际上未支付款项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法院一般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告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若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或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三、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据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若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债务人应当就该主张进行举证。
四、笔迹鉴定应由哪方当事人申请 对于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借款人对借据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借款事实”属于待证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 若出借人提供借据及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借款事实发生时,借款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在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事实的发生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出借人已对借贷关系和借款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债务人否认借据的真实性,应当由债务人申请鉴定。
五、关于借贷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借贷利息不得放贷之初扣除,如扣除则以实际放贷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对于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即约定利息又约定了复利、逾期付款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并存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对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有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结合《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复利可以作为当事人计算利息的一种方式,若当事人采取复利方式计息的,只要最终利率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应予以保护。 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息均不予保护。对上述利息的保护,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的亦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六、起诉日前已经支付的高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属强制性规定,借款人可以援引该条款要求法院对约定的利率予以调整。对于尚未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诚实信用及有利交易秩序稳定的考虑,法院不鼓励借款人援引该条款要求对已清结的借款利息予以返还的行为。
吴宇律师多次应邀参与“委托借款审判研究”“合同法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研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销售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操作”、二手房买卖纠纷审判实务“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合同及民商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吴宇律师具有处理复杂疑难经济纠纷案件的独到能力和经验,以把每一个案件都办为“精品案件“为目标,吴律师成功办理过重大、复杂婚姻家庭案件数百起,部分经典案例为:
1、某某集团公司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为其避免损失约300万元;
2、代理某银行上海分行处理房产借贷纠纷案数十起(涉及房贷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当时追回银行呆账坏账数千万;
3、陈某诉张某及某银行委托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近3千万;
4、沈某某等16人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近四千万;
5、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约四亿,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大数千万;
6、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机械公司诉上海某某建筑水利工程公司设备合同纠纷;
7、上海某某热管锅炉厂诉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8、泰兴市延林村与泰兴市交通局、泰兴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9、化解某某购物中心荃悦公司与102名租户的租赁合同纠纷;
10、参与虹桥机场交通枢纽工程数百起动拆迁纠纷。
……(部分案例因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保护,恕不再次一一列举)……
吴宇律师融法律理论、诉讼实践于一体,撰写发表过法律论文多篇,如:《销售合同常见纠纷及法律对策》、《民间借贷诉讼法律实务》、《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操作模式的法律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工商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接受过《人民法院报》、《上海法制日报》、《文汇报》、《中国妇女报》、《上海壹周刊》等媒体的专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