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不完整 医院担何责

时间:2017-03-05 23:10:57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封存病历是为了固定证据,防止涂改、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发生,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这些封存的病历对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那么医院没有封存全部病历资料,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负何责?

案情简介:患者入院10天离世 医院病历封存不完整医学会无法做鉴定

2012年10月7日,原告陈某的丈夫金某因小脑梗塞进入被告医院治疗,10月17日,金某病情急转直下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陈某认为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离世。同时认为被告医院存在未封存完整病历的行为,被告医院后补充提交了包括医嘱单、医嘱执行单、病程记录的病历资料,但原告不予认定补充病历的真实性。法院先后两次委托医学会做医疗鉴定,医学会均以“病历原件缺少医嘱单和护理记录等内容,现有病历无法完成鉴定”拒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86万元。

法院判决:医院未封存完整病历 推定医院有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在发生医患争议后,原告等患者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被告医院未能完整地提供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存在过错,依法推定医院对患者金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并且最终导致了金某的死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2010年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条例》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纠纷中,医院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一般责任原则,但也有特殊情况,即第58条的过错推定责任,该条规定“患者受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被告医院未能完整地提供病历资料,因此推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并且与金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医院要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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