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质疑医院手术决定,要求赔偿被驳回

时间:2017-08-26 02:38:55  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我们在医院进行治疗时,有时会根据自己的常识对医院的医治行为作出怀疑,但医院的行为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有时并不是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可以自行判断的。就如本案患者质疑医院的手术决定,为何要求赔偿却被驳回?具体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患者质疑医院手术决定

原告因10天前无明显诱因下出现便血3次,量不多,鲜红色,至被告处就诊,肛指检查指尖可及一肿块,指套有染血。原告发病前大便约3-4次/日,色黄,成形,为进一步就诊于2010年5月17日入住被告普外科。入院初步诊断:直肠肿瘤,拟行手术治疗。6月17日,息肉病理报告为“直肠绒毛状腺瘤,局部癌变(分化型腺癌),浸润至粘膜下层,基底部见癌组织”。为进一步诊断治疗,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以“直肠癌”入住被告普外科。7月5日,原告在气静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7月6日病理诊断:直肠:部分粘膜缺失,粘膜下层血管扩张充血,炎性细胞浸润,未见肿瘤组织。上、下切缘,剥离面、肿瘤平面肠壁淋巴结(0/1)均阴性。术后抗炎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7月17日原告一般情况良好,予以出院。原告认为医院草率手术的治疗手段,是造成这次医疗过度的根源,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无需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被告作为专业诊疗机构,其医师在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尽到医师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医界的诊疗规范及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准。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即医学会做出公正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医学会所作的司法鉴定,既包含了对医疗事故鉴定,也包含了对医疗过错的鉴定,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且符合证据性质,可以作为确认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过错的依据。现区医学会确认本次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对该结果予以信任并加以采纳。

律师说法:医院行为符合规定

根据鉴定意见,医院的病理诊断明确为乙状结肠癌。手术指征明确,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临床治疗指南肿瘤分册》(2005年版)、《结直肠癌诊疗规范》(2010年版)及国立综合癌症网络[(NCCN)2009版]规定。鉴定会现场肛检示肛门括约肌张力无异常,不会存在大便失禁,属于结肠手术后的常见表现。术后病理未见癌组织与术前内镜获得的病理结果无矛盾,临床上类似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被告医院的行为符合专业要求,不属于原告所称的医疗过度。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质疑医院手术决定,要求赔偿被驳回”的案例介绍。由于医院的行为具有专业性,因此医疗纠纷的解决也需要专业人士才能取得较好的结果。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请务必先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以其专业为您服务。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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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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